“分红与转股”的税务处理:
类型 | 自然人股东 | 法人股东 | 备注 | ||
国内 | 国外 | 国内 | 国外 | ||
分配利润 | ①20%个人所得税; | 免税 |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代扣10%的预提所得税;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为准 |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 视同未分配利润分红缴税。 | 免税 | 除非是持有上市公司12个月以内的股票,否则免税 | 缴纳10%预提所得税。 | 1.无论股东取得的收入是否纳税,转股后均增加股东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 |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 | 不缴个人所得税 | 不缴个人所得税 | 不缴企业所得税 | 不缴预提所得税 | 不增加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 |
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 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免税 | 无明确规定 | 无明确规定 | 视同分红,同时增加股东持有投资的计税基础 |
1、红股
即股份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给股东“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权股东股份数的扩股行为。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金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益类中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项。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股,应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无论股东取得的收入是否实际纳税,转股后均增加股东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
2、转增资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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