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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的改建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定为三年。承租一年后,双方因故解除了合同。租赁之初,该公司按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建,发生了一笔大额支出,公司已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三年摊销,目前合同已解除,还有两年的支出未摊销,应该怎样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该公司对租赁房屋按用途改建,符合税法对改建支出的要求,发生的大额改建支出,按三年即合同年限摊销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对解除合同后未摊销完的支出,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因此,该公司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而尚未税前扣除的改建支出,可在解除合同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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