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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一说(企业所得税80)免税收入-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免税收入-企业所得

(三)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免税收入,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或债券的差价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要点提示

    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并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当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的证券基金投资情况清单(年度申报表中有监控,应在当年度纳税申报前)。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证券基金投资情况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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