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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日一说(企业所得税92)减免所得额

(十二)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

要点提示:

1.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1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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