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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日一说(企业所得税112)——公益捐赠扣除(3)
1、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基数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而非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数都是应纳税所得额
某企业2012年审核确认的年度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40万元,假设该企业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为36万元(200×12%),当年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40-36),201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4万元(300+4)。
上例计算基数是年度利润总额为300万元,而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4万元。


2、捐赠资产的价值确认
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确认原则不同。《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规定,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对于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则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财税〔2008〕160号文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对于捐赠企业来说:无论企业所得税还是流转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都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对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还应按视同销售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按公允价值确定的收入也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应补缴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时,如果捐赠价值与市场公允价值不同,按此原则掌握:捐赠价值高于公允价值时,按捐赠价值计算;捐赠价值低于公允价值时,按公允价值计算;没有或无法确定公允价值时,按捐赠价值计算。
此处应注意,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财产都不确认为收入处理,只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某企业将成本为100万元的资产货物对外捐赠,该产品的市场价格200万。假设当年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1000万。对于该部分的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要分两部分进行: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200万,成本100万;(注意200万可以作为计提广告费和招待费基数)
捐赠支出处理:要按捐赠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捐赠成本=100+200×17%(增值税)=134(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1000×12%=12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14万元。
需要提醒:这时候视同销售在会计利润上已经做了“营业外支出”核算,不需要再调整会计利润20万(收入200万,成本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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