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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购设备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如何转出?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3-04-10


  《财税实务问答》的内容全部精选于中国税网日常各类咨询活动的互动答疑,采用“一问一答”的体例,覆盖各个税种,明确易懂、简练实用。

  问:购入设备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金额如何确定?

  例如,购入机床一台成本为100万元,进项税17万元,使用3年累计折旧50万元。之后该设备因管理不善而报废,按规定应当做进项税的转出,进项税转出金额是17万元还是8.5万元?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因此,该设备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固定资产净值(100-50)×17%=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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