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查补销售额是否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问:我公司于去年成立,系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配件销售。今年3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发现我公司去年10月有一批产品发出后未记入销售收入,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15万元。税务机关依法对我公司作出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我公司已于今年4月补缴该笔税款及罚款。请问税务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教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是否要将这笔15万元的查补销售额计入年应税销售额,以判断是否达到认定标准?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进一步明确,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查补销售额虽然是去年10月的违规行为造成的,但相应的查补税款是在今年4月申报入库的,因此,应将这15万元的查补销售额作为今年4月的应税销售额,与其他应税销售额合并计算年应税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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