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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拔给(下属公司)的一“其他企业的股份”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拔给(下属公司)的一“其他企业的股份”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日    期】 2013-04-09  【来    源】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问:我公司为国资委下属企业,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拔给公司的一部分“其他企业的股份”,请问取得的该股份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对于您公司无偿获取的这部分股权,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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