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
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一般意义上的销售,不构成会计销售业务,企业不登记会计销售额,但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计税销售额,并登记“销项税额”。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这种存货投资业务,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资产转变为另一种资产,也不是会计上的销售业务,但同样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计税销售额和登记“销项税额”,其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的这种自产自用行为,不形成会计上的销售,不计入会计销售额,但形成税收上的应税销售,应按规定同销售货物计算和登记“销项税额”。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或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此类业务虽物权发生转移,但企业未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因而不形成会计销售业务,不登记会计销售额。但考虑到国家税款不能因赠送而流失,也为了避免企业之间因自身利益而将正常的商品交换关系变相为赠送关系,因此,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税销售额,并登记“销项税额”,其账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在缴纳增值税后作不同的会计处理:一是按产品的成本作价;二是按产品的售价(计税价格)作价。
1.按产品的成本作价,宣告分配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股东(投资者)”科目。分配时借记“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按售价(计税价格)作价,宣告分配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股东(投资者)”科目。分配时借记“应付股利——股东(投资者)”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因效益不好,现金流量不足,无款支付工资,用企业生产的产品发给职工顶工资。这应与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核算相同。
综上所述,《准则》与《条例》对企业销售额的不同的计算口径,给财务人员在会计实务中的操作带来了不便,但只要在工作中随时关注两者的差异并及时将会计销售额按《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来做纳税申报,就会避免增值税计算和缴纳上可能出现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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