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为“缺联”发票如何处理?
2013-06-27
问:我公司取得一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税务机关告知该发票为“缺联”发票。请问,“缺联”发票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比对不符”、“缺联”和“作废”等类型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因此,属于“缺联”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分情况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作者:福建省国税局12366 冯德福
摘自:2013年6月24日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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