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
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由于各自经济发展状况和财税政策的不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宽窄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征税范围仅限于工业制造环节。
第二类征税范围包括工业制造和货物批发两个环节。
第三类征税范围包括工业制造、货物批发和货物零售三个环节。
第四类征税范围在第三类的基础上扩展到服务业。
此外,一些国家对农业、采掘业等初级产品生产行业也实行了增值税。这一类征税范围的范围最广,能够比较彻底地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是一种最完善的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交通运输业(陆路不含铁路、水路、航空、管道)
4、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原文地址: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税范围解读作者:老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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