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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用品税务处理迥异

     《水浒传》第十六回,白日鼠白胜扮作挑酒桶的汉子,大声吟唱“赤日炎炎似火烧,野田禾稻半枯焦。农夫心内如汤煮,公子王孙把扇摇”。此时的华夏恰处在三伏天,自然需要关注一下防暑降温费和防暑降温用品的财税处理。

 

        防暑降温费在实务中也可以表现为高温津贴,发放时采用现金形式。防暑降温用品则通常属于实物消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已经明确规定,防暑降温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从财务会计核算(财企【2009242号)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两条线来说,防暑降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高温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确实也有部分地区在执行中对于按照当地规定标准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并未计征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用品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应归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准予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且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可见,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比如清凉饮料、仁丹十滴水等防暑小药品、露天作业的遮阳帽甚至是最传统的草帽,只要合理就准予税前扣除,并无限额的规定。但是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账号taxlangzi并不赞同对于防暑降温用品采取直接实物发放的形式,将茶叶、听装可乐、甚至是软体冰箱以防暑降温用品的旗号发放给职工带回家然后以劳动保护用品名义列支并进行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风险。通常意义上的防暑降温用品一般是在劳动过程中消耗的,这个时候不构成员工福利,而是一种高温状态下维持正常生产和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应允许企业直接列支劳动保护费并在税前扣除,同样也没有必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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