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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02

来源: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一、案件来源

根据税收检查工作安排,x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陕西xx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11日至20091231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二、税人基本情况

陕西xx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性质:有限公司。经营地点: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成立于20046月,独立开发了“xxxx”商住小区,“xxxx”商住小区。目前两个项目工程均未进行决算,实收资本:3000万元,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主管税务机关是xxxx区国家税务局。

三、主要违法事实

(一)2008年度 “营业外支出”明细帐列支“城市规划局的罚款” 90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0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2500元。

(二)2008年度“管理费用-招待费”超额列支出34114.20元,2009年度“管理费用-招待费”超额列支出66659.03元,两年合计超列支出100773.2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773.2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5193.31元。

(三)该公司开发的“xxx区”项目,截止2008年底住宅销售全部结束,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已符合完工条件,应进行完工项目所得税核算,扣除2007年至2008年已预缴所得税166782.13元,应补缴所得税65045.14元。

四、处理决定及处罚依据

(一)以上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900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500元。

(二)以上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00773.2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5193.31元。

(三)以上问题(三),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之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5045.14元。

以上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2738.45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应补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的罚款56369.23元。

以上应补缴税款、罚款共计16910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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