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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短信宣传产品是否属“营改增”范畴

       问: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目前通过运营商的短信平台向客户宣传产品。请问,是否属于提供“营改增”范围的广告服务?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广告服务,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因此,广告公司通过运营商的短信平台为客户进行产品宣传,属于“营改增”范围的广告服务。
(福建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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