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常见问题(2013年9月)
时间: 2013/10/08
1.月销售额正好二万元的小规模企业,增值税是否享受免税的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因此,小规模企业月销售额等于2万元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企业如何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因此,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企业季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其中的2万元标准是指销售总金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因此,“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不含税销售额。
4.企业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营业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政策?如果可以同时享受此政策,是以销售额与营业额的合计数来判断,还是销售额与营业额分开判断?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因此,兼营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并根据销售额与营业额的发生额来分别判断增值税与营业税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企业在月度中间可以至税务机关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确认享受免税政策后,可以将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代开发票时已预缴的税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于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企业并无免税的相关规定。因此,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企业应按照销售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仅针对超过2万部分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是否可以免税,是根据月销售额是否超过2万元来判定,如果企业全部增值税销售额超过2万元,则不得享受此免税政策。
答: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含税销售额/(1﹢3%)”=10000元;
第10行“本期应纳税额”填写“第1行的不含税销售额×3%”=300元;
第11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第10行数据,为300元;
9.企业是广告行业,想问下申报文化建设费的时候,是按含税收入申报,还是按不含税收入申报,具体如何计算?
答:《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第三条规定,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因此,您企业申报的销售额是含税价款,并按上述公式计算费额。
10.广告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了增值税,那还需要交纳文件事业建设费吗?
答:《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您企业本月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1. 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刚购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请问可以享受全额抵减政策的税控设备都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具体设备与价格: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41号)规定:金税卡每套价格1188元,金税专用JK300型读卡器每台149元,金税专用IC卡(64K)每张79元。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的中准价格为每户每年37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可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本地制定的具体价格为407元。
营改增、运输发票开票系统:发改价格【2012】2155号:USB金税盘490元;报税盘230元;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因此,您企业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抵减。
12.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营改增纳税人,想咨询下开具的发票哪一联次用作购付汇联?
答:《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第三款,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因此,您企业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13.营改增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销售额除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体现,是否需要在主表的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体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因此,营改增的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该填写在主表的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不应将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填写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
14.我们是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现在在申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我们发现附表一也有即征即退的部分,还需要填写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第1至5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第6至7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因此,享受即征即退企业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同时,还需要填写附表一第1至7行。
15.企业在2013年8月15日购买的轿车用来办公,听说现在有政策可以抵扣,我们也取得了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写增值税报表的时候是和专用发票填写在一起抵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因此,企业购买的轿车用于生产经营并取得了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栏、第2栏、第35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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