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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收入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导读:

       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或按国家法定的补助定额并按期限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1.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还的增值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2.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助,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

  贷:补贴收入

  实际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3、如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4.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对于直接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不作账务处理。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得后返还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期末,应将“补贴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补贴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专门用途的,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退、先征生返还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流转税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出口退回的增值税税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出口退回的消费税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3号)规定,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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