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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存货盘盈及盘亏、毁损的财税处理

    :  企业所得税

    :  神州财税网

    :  2014-03-05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期末,需要对库存存货进行盘点,由于计量收发差错、管理不善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存货可能出现盘盈、盘亏、毁损的状况,下面我们来一一介绍存货盘盈盘亏毁损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的会计处理

盘盈存货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时:
   
借:存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报批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存货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
)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只有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盘亏才作进项税额转出。
  
报批后:
  
借:其他应收款(赔款)
   
管理费用(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
      
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二、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的税务处理

存货盘盈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 
  
(一)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是指企业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生的多于账面数额的资产。除了物资和现金等流动资产外,还可能包括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至于资产溢余收入以何种金额确认,应区分为货币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根据以上规定,盘盈的存货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计入应该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按重置成本冲减管理费用的规定不同,产生税会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首先对冲减的管理费用做纳税调增,再按公允价值调整其他收入,如果重置成本与公允价值相同,则对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

存货盘亏、毁损的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第十条规定:对于正常损耗之外的存货其他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金额较小的盘亏、毁损可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于金额较大的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具体如何操作需参考各地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如贵州国税规定:存货盘亏损失和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及存货被盗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因此,企业一般按计入管理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的损失金额进行申报扣除,对于申报通过予以税前扣除;对于税务机关认为企业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法定条件、标准的,不得税前扣除,主管地税机关会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原因,同时应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时应提供与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存货损失分别以存货盘亏、报废、毁损、变质、被盗损失分别提供证据。
    1.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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