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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必须说的增值税的“三流合一”

法律依据:

国税发【1995】1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解读: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钱流”

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票流”

提供劳务的单位——“物流”

 

结论:

“三流”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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