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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生产行业检查方法
白酒生产行业属我国传统产业,是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重要税收来源。作为高税率产业,1994年以前,受财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和利益的驱使,白酒行业重复建设,盲目发展,产能过剩;1994年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后,国家加大对白酒行业的宏观调控力度,扶优限劣,并辅以税收政策调整,引导白酒行业正常发展;随着资本积聚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白酒行业将进一步整合并向规模化、品牌化和集约化经营方向发展,市场格局也将从无序竞争向有序竞争过渡。
(二)白酒生产工艺及分类
白酒的生产工艺及分类方法较多,了解这些知识,可以有助于稽查人员分析和把握白酒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结构、产品档次、市场定位、销售价格等总体情况,为深入检查奠定基础。
1.白酒生产方法
白酒是以粮食、薯类等农产品为原料,以酒曲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和勾兑酿制而成。酿制白酒的原料主要有:粮食类的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薯类的甘薯、木薯、马铃薯、芋头等各种干鲜薯类;其他含糖类物质等。辅料主要有稻壳、谷糠、高粱壳、麦麸等。包装物主要有酒瓶、瓶盖、包装箱等。所需生产设备主要包括发酵设备、蒸馏设备、过滤设备、灌装设备等。下面以酿制白酒为例说明其生产过程:
(1)原料粉碎。通过原料粉碎以便于蒸煮,使淀粉充分被利用。
(2)配料。将新料、酒糟、辅料及水配合在一起,为糖化和发酵打基础。
(3)蒸煮糊化。通过蒸煮使淀粉糊化,以利于淀粉酶作用,同时杀灭杂菌。
(4)冷却。用扬渣或晾渣的方法,使蒸熟的原料迅速冷却,达到微生物适宜生长的温度,并挥发杂味、吸收氧气。
(5)拌醅。即加入酒曲和酒母,以促进糖化和发酵。酒曲又称糖化酶,是淀粉水解过程中所用的糖化剂,是以含淀粉为主的原料做培养基,培养多种霉菌,积累大量淀粉酶的一种粗制的酶制剂,常用的有大曲、小曲和麸曲。制大曲常用小麦、大麦、豌豆、蚕豆等原料;制小曲主要用麦麸、大米或米糠等原料;制麸曲主要用麸皮。酒母又称酒化酶,是酒精发酵过程中所用的发酵剂,是以含糖物质为培养基,将酵母菌扩大培养,所得的酵母菌增殖培养液。
(6)入窖发酵。原料中的可溶性淀粉在酒曲的作用下转化为可发酵的糖,再在酒母的作用下,将糖水解成酒精并释放出二氧化碳。
(7)蒸酒。通过蒸酒把发酵成熟的醅料中的酒精、水、高级醇、酸类等有效成分蒸发为蒸汽,再经冷却即可得到原浆白酒(一般在55度至70度)。
(8)勾兑。白酒的生产客观上同厂不同车间,同车间不同时间所生产的原酒所含的主要微量成分的量及其量比关系不一,质量特点各异,通过勾兑,统一标准,保证酒质,弥补客观因素造成的半成品酒的缺陷,保持出厂产品质量的平衡、稳定及其独特风格。
另外,许多白酒生产企业还设有专门的酒精生产车间。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为杂醇油、二氧化碳及下脚料酒糟等;现代大生产中一般采用液态发酵法生产酒精,具有生产过程连续、生产周期短、设备自动化程度高,劳动强度低、生产成本低等优点。也可用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化学合成法制成,所需生产设备要求具有较高的耐酸、耐压性能,生产条件和成本均较高,我国一般不用此法生产酒精。
2.白酒分类
(1)按生产工艺不同分类。①固态法白酒。以粮谷为原料,经酒醅固态发酵、贮存、勾兑而成,属我国传统的白酒酿造工艺,优质粮食酒一般均采用固态法酿制。②液态法白酒。以薯类、谷物、糖蜜等为主要原料,经液态发酵蒸馏而得的食用酒精为酒基,再经串香、勾兑而成。生产方法与酒精生产类似,产量大,质量一般。③固液结合法白酒。利用液态发酵法生产的酒精作为酒基,对采用固态发酵法制成的香醅进行串蒸或浸蒸,制得新工艺白酒。又可分为半固半液发酵法白酒、串香白酒、勾兑白酒等。④调香白酒,以食用酒精为酒基,用食用香精及特制的调香白酒经调配而成。
(2)按所用糖化发酵菌种及原料的不同分类。①大曲酒。以大曲为糖化发酵剂,以高粱、小麦为主要原料酿制,一般采用固态发酵,酒质较好,多数名优白酒均以大曲酿制。②小曲酒。以小曲为糖化发酵剂,以稻米等为原料酿制而成,一般采用半固态发酵。 ③麸曲酒。以纯培养的曲霉菌及纯培养的酒母作为糖化、发酵剂,以薯类为主要原料酿制,发酵时间短,生产成本低,出酒率高,为多数酒厂所采用,此类酒产量最大,以大众为消费对象。
(3)其他分类。①按酒质分为:国家名酒、国家级优质酒、省部级名优酒、一般白酒。其中:优质名酒主要采用固态法生产,产量较低,价格较高,部分名优酒已具有准奢侈品特征;一般白酒大多采用液态法生产,占酒产量的大多数,价格低廉。②按是否包装分为:瓶装白酒酒、散白酒等。生产瓶装酒需要专门的灌装设备。③按酒度的高低分为:高度白酒、低度白酒。
(三)白酒生产行业经营特点
1.白酒生产企业组织管理
白酒生产企业属农产品加工行业,具有工业生产企业的一般特征,供应、生产、销售等环节清晰。内部一般设置供应、生产、质检、销售、仓库、财务等业务部门,以及粮食酒、酒精、勾兑、灌装、包装、动力等车间。
2.白酒生产企业营销模式
白酒生产企业设立销售公司现象比较普遍,生产环节将白酒全部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向市场销售,双方虽然在形式上实行独立核算,但在资金、人员和商品控制上存在关联关系。近年来,生产厂家(销售公司)直接面向终端门店的销售模式也越来越多。白酒企业的市场销售基本流程为:
生产厂家(销售公司)——代理商(地区总经销商)——分销商(小范围地域经销商)——终端门店(餐馆、酒店、商场、超市等)——消费者
3.白酒生产企业营销特点
(1)市场竞争激烈。白酒生产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供大于需。
(2)季节性明显。白酒作为一种具有广大消费群体的特殊消费品,销售带有一定的季节性,尤其是非一线品牌白酒节日销售远大于平时销售。
(3)具有地域特色。名优白酒一般占领高端市场,地产一般白酒主要占据当地市场。
(4)促销措施多。白酒行业注重投资培养品牌经销商,为其提供资金、货物、宣传等多方面支持;为维护白酒市场价格,让利、折扣、促销、利润分成等措施较多。
(四)白酒生产行业部分经济技术指标及计算公式
1.标准原粮出酒率
吨酒耗标粮(公斤/吨)=1000/标准原粮出酒率;
标准原粮出酒率(%)=标准白酒产量/标淮原粮耗用量×100。其中:
(1)标准白酒产量。是指实际产出的白酒折算为65度标准白酒的产量。
标准白酒产量(公斤)=原酒公斤数×折算系数(可由《各种酒度折算成65度白酒折算系数表》查得);
(2)标淮原粮。是指将各种物料的含淀粉量(以酶法水解为准)全部折算为含淀粉65%的标准粮。原粮主要包括酿酒用粮、酵母粮和所用大曲(不包括麸曲)中的残余淀粉等。凡含淀粉在5%以上的原辅料,如高梁糠、玉米皮、细谷糠等,都应折算成含淀粉65%的标准粮。
标准原粮耗用量(公斤)=白酒生产淀粉总用量(公斤)/65%;
白酒生产淀粉总用量(公斤)=酿酒用原粮(公斤)×淀粉含量(%)+酒母粮(公斤)×淀粉含量(%)+大曲(公斤)×淀粉含量(%)+……。
2.淀粉出酒率
淀粉出酒率是指每百公斤淀粉所产65度标准白酒的公斤数。凡含淀粉5%以上的原辅料均应计算淀粉出酒率。但白酒生产常用的辅料如粗谷糠、稻皮、高粱壳、小麦壳等,按规定不计算淀粉出酒率。
淀粉出酒率(%)=标准白酒产量/白酒生产淀粉总用量×100。
3.淀粉利用率
由酒精发酵基本方程式可知,理论上每162.15公斤纯淀粉,可产纯酒精92.14公斤,淀粉的理论产纯酒精率为56.82%,65度白酒的重量百分率为57.16%。
65度标准白酒理论出酒率=56.82/57.16×100%=99.41%;
淀粉利用率=淀粉出酒率/65度标准白酒理论出酒率×100% 。
4.粮曲比
粮曲比=标准原粮耗用量/标曲使用量;
吨酒耗标曲(公斤/吨)=标曲总用量(公斤)/标准白酒总产量(吨);
出曲率(%)=标曲成曲量(公斤)/曲料总量(公斤)×100%;
标曲成曲量(公斤)=成曲量(公斤)×[(1-成曲水份)/(1-标准水分)] ;
(大曲规定标准水份为15%,麸曲规定标准水份为20%)。
(五)白酒生产行业财务核算特点
1. 规模差别大,核算水平不一
白酒生产企业规模差别较大,既有大型、特大型的企业集团,又有数量众多的小酒厂、小作坊。规模较大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信息化程度高,多数中小规模企业使用通用财务软件或自行开发财务软件进行核算,有的仍处于手工管理、手工记账阶段,有的小酒作坊甚至未设立账簿。
2. 注重过程控制,实行半成品核算
白酒企业生产的原酒和酒精既可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成品酒,也可直接对外销售,一般需通过自制半成品账进行中间产品的核算。白酒企业的自制半成品是考核企业生产能力、出酒率等指标的重要参考。
3. 采用标准酒度,折算标准产量
由于受原料、气温、设备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酿酒企业每批次产品的酒精度均不一致,而原酒的出库入库、白酒的加浆降度、不同酒的勾兑等,都需进行酒度的相互折算,一般以温度20℃时的65度白酒的质量为标准,按照规定的折算系数,根据实际测量的酒精度,通过《酒度折算单》,将实际生产的白酒数量换算为标准白酒数量,以方便计量、统计和领用(需要说明的是折算后的标准白酒数量不得作为从量计征消费税的数量依据)。在实际生产中,有的小酒厂应用一种粗略的计算方式,以65度为标准,根据实测酒度,每高(或低)1度,每百公斤酒增(或减)1.8公斤65度白酒。
4.涉税业务多,纳税核算复杂
工业企业的涉税问题在白酒生产行业一般均涉及。从适用税种看,既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也涉及所得税及其他各税;从计税方法看,既涉及从价定率,也涉及从量定额;从取得发票情况看,既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又涉及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四小票”;从其生产情况看,既有主体产品,也有副产品;从其销售对象看,既面向经销单位,也直接面向消费者,既有自产自用,也有赠送、发放福利,既涉及用产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业务,也涉及用产品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业务,部分涉税核算事项见表10-5-1。
白酒生产企业部分涉税核算事项一览表
表10-5-1
环节
类别
涉税内容
核算依据
增值税
消费税
从价定率
供应
原料
收购粮食等农产品
农产品收购发票
13%进项税额
——
供应
进口农产品
海关完税凭证
13%进项税额
——
支付运输费用
运输发票
7%进项税额
——
燃料动力
购进煤炭、热力
增值税专用发票
13%进项税额
——
购进电力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进项税额
——
购进水
增值税专用发票
6%进项税额
——
包装物
购进旧酒瓶
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10%进项税额
——
购进其他包装物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进项税额
——
销售
产成品
半成品
正常销售白酒
销售额
17%销项税额
20%
销售
白酒用于福利、赠送、广告、样品
同类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17%销项税额
20%
白酒用于兑换、投资、抵债等
同类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17%销项税额
——
最高价
——
20%
白酒包装物押金
收取额
17%销项税额
20%
销售酒精
销售额
17%销项税额
5%
副产品
热力
销售额
13%销项税额
——
电力、二氧化碳、干冰等
销售额
17%销项税额
——
下脚料
酒糟、饲料
销售额
可免税
——
原材料
拨售粮食、煤炭等
销售额
13%销项税额
——
拨售包装物等其他材料
销售额
17%销项税额
——
委托加工
产成品
半成品
委托加工白酒
受托方同类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
20%
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酒精
受托方同类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
5%
支付加工费
加工费
17%进项税额
——
受托加工
产成品
半成品
受托加工白酒(代收代缴)
同类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
20%
受托加工
受托加工酒精(代收代缴)
同类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
5%
收取加工费
加工费
17%销项税额
——
(六)白酒生产行业相关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45号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4号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文)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
白酒生产行业涉及税种较多,核算较为复杂,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收违法问题在白酒生产企业都经常发生。在实际检查中,应结合白酒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注意从总体上分析其税负率是否合理、投入产出比是否正常、耗能与产量是否匹配、价格和利润率是否符合常规,把握检查的重点和疑点,从供应、生产和销售等环节入手,围绕原料购进、隐匿产销量和销售收入、混淆品种以及利用销售公司避税等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以下侧重介绍白酒生产行业特有的主要涉税问题。
白酒生产行业常见涉税问题
(一)隐匿白酒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
(二)利用关联销售公司低价销售,减少消费税计税依据
(三)销售白酒按酒精申报纳税
(四)白酒用于赠送、福利、抵债等未按规定计税
(五)利用四小票违法抵扣进项税额或违法列支原材料成本
(六)白酒包装物不按规定计税
(七)假借委托加工业务少计消费税
(八)附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白酒未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计税
(九)折算白酒销售数量少计从量定额消费税
(十)收取品牌使用费未按规定计税
(十一)将扣减返利后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少缴税款
【问题描述】
部分酿酒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企业存在隐匿白酒的生产和销售现象,主要方式包括:
1.设置两套账,将部分业务从购进、生产到销售环节全部在账外核算,不申报纳税。
2.将生产的部分产品直接从车间发出,不记销售,不申报纳税。
3.发出商品不按规定申报纳税,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户。
【主要检查方法】
1.分析企业产能与实际是否相符。在了解酿酒企业的经济技术指标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审阅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查阅“生产成本”、“产成品”、“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对比分析各月生产成本、产品库存、销售收入等变化情况,从中找出疑点;对核算不够健全的中小企业,应对企业的设备状况、生产能力、工人工资定额、出酒率、耗能指标(如吨酒耗粮、吨酒耗电、耗水指标等)进行综合分析,核实出酒率是否正常,产销量与耗能、人工费、生产成本等是否相适应,判断是否存在隐匿产销量的可能。
2.全方位调取相关涉税资料和数据。在调取财务账簿凭证的同时,注意从供应、生产、销售、厂办等各部门调取与生产经营和纳税有关的资料,如购销合同、产品规格型号标准、生产报表、各类经济技术考核指标等;同时注意应用电子数据取证方法,调取企业财务核算电子数据和相关电子文档,从中发现问题线索。
3.检查账面是否隐匿销售。一是审查“生产成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明细账。看其对应科目是否正确,注意其贷方是否直接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发生对应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完工产品不转库存、直接从车间发出,或虽已完工入库但直接从成品库发出不记销售的问题。二是审核“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日记账。检查其借方是否与往来账、所有者权益、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类账户对应,而不属“主营业务收人”、“应收账款”的情况,查阅其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属于转移销售收入、价外费用、随产品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收入没记销售等问题。三是审核往来账户、公积金账户。注意审查长期挂账、只增不减的往来账项,注意审查“预收账款”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成品”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及其真实性,注意审查“盈余公积”、“应付福利费”账户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核实有无转移销售问题。
4.检查销售发票是否全部入账。抽查审核部分销售数额较大业务的“销货发票”、“产品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将原始凭证上的数额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上的数额相核对;审核销售发票存根联,看有无断号或缺少的情况,查明有无销售发票不入账问题。
5.到销售部门、成品仓库、车间实地核实。检查销售部门“销售台账”是否和财务销售账记载一致。若检查期产成品库存较大,可到仓库抽查主要产品,将实际盘存数与保管员实物账、财会人员明细账的数量相核对,看是否一致;若实际库存量小于账面结存量,进一步查证是否属销售产品既不体现销售收入,又不结转成本的情况。到生产车间进行核实,查找原料投入到产出各环节的相关原始记录,结合原材料、包装物的购进、发出情况,核实实际投入数量,半成品、成品酒的实际生产数量和入库、发出数量,落实是否存在生产的酒类产品直接从车间发货不记账问题。
6. 调查企业资金状况。在账面检查的同时,及时调查企业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可以到人民银行查询企业银行开户情况,核实企业是否将部分银行账号隐匿不报;对部分规模较小企业还应了解企业负责人、会计、出纳及相关人员的银行卡及储蓄存款开户情况;到有关金融机构依法查询资金收支情况,核实现金流量规模与企业申报是否相符合,并查阅有关银行传票,核实资金支付和来源的单位、金额,从中发现隐匿购料和销售收入的线索。
7、实施调查取证。在账面检查、资金调查的基础上,必要时到有关原材料供货单位、酒类经销单位实施调查,调查有关购销合同、发票、款项收付等资料,取得账外生产和销售的证据。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10-5-2所示。
产能分析、耗能分析、资金调查分析
分析疑点查找线索
检查生产成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账贷方及对应关系
核实是否销售直接冲库存
检查财务销售明细账、销售发票及出库单
核实出库单、发票、明细账数量是否一致
检查销售部门销售台账
主要品种仓库盘点,核实保管账与财务记载是否一致
实施调查取证确认是否存在账外销售
根据账面证据及车间、仓库保管资料、销售台账、发票、发货单等资料,分析是否存在隐匿收入
【实例】
[例10-5-1]某稽查局在检查某酒业有限公司时,发现生产完工产品成本减去产品销售成本比该酒业有限公司期末的产品库存成本多60万元。针对这一问题,稽查人员到仓库盘点部分产品,核查保管员的实物账,核对出仓库实物账上的数量比财务部门的产品账上少3000箱(每箱成本117元)。经与“预收账款”明细账核对,预收货款的产品有153万元已经发出。原来,企业为调节以后年度利润,将收到的一部分销货款转入“预收账款”账户,减少了当年销售收入。
,减少消费税计税依据
【问题描述】
白酒生产企业利用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的特点,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把一个产销过程人为地划分为工业生产和商业销售两个环节,生产环节将白酒以不正常价格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高价对外销售,减少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主要检查方法】
1.核实销售价格是否异常。查阅“生产成本”、“产成品”、“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掌握企业主要产品单位生产成本、销售价格等资料;分析各月产成品的平均销售单价,检查有无异常波动;抽查部分主要客户,测算企业对各客户的平均销售单价是否有异常差异。
2.检查酒类产品销售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设立资料,确定销售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核算资格。对不具备独立核算资格的销售公司销售的白酒,应按销售公司的对外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3.抽查部分销售发票,查阅同期同品种酒类产品销售价格,与该品种酒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市场价格等进行对比分析,对无正当理由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征管法规定予以调整。
4、对账面生产成本与销售价格无明显异常的,应延伸检查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对照酒类产品标准、生产过程的分析调查,核实是否将部分灌装、包装环节转移到销售公司,从中降低问题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问题;结合酒类产品销售特点、企业的销售政策及销售费用的检查,核实是否将部分销售费用转移到销售公司,从而降低销售价格问题。
【问题描述】
在开具销售发票时故意变更品名,将销售的白酒产品以酒精的名义记账并申报,以少缴消费税。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是销售半成品原白酒按酒精计税;二是销售散白酒按酒精计税。
【主要检查方法】
1.查阅不同时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析企业白酒及酒精的销售结构、变动幅度等情况,并与其不同品种产品的生产能力、不同品种原料的耗用情况相对照,从中发现疑点。
2.分析销售对象购进酒精的可能性。通过检查酒精销售明细账,查阅销售发票、出库单等相关原始凭证,掌握酒精销售数量、价格、金额、销售对象等信息,注意结合白酒地域生产特点、市场特点等因素(一般情况下,半成品原酒主要销售给白酒生产企业,散白酒主要面向部分农村低端市场),对销售对象是否存在购买酒精的可能性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疑点。
3.查阅仓库出库记录,查看实际出库品种、数量,查看仓库酒度变换单,与财务数据核对,核实仓库白酒出库数量是否多于财务账面记载,复制原始资料形成书面证据。
4.选择部分客户进行实地调查,核对购进酒类产品的原始发票、核实购进数量、价格情况,了解其购进白酒或酒精的用途,查明是否真正购进酒精,从中掌握其购进白酒的证据。
财务部门账面检查
查阅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分析销售结构变动
查阅酒精销售明细账及发票、出库单等相关凭证,了解销售信息
仓库部门实地核实
查阅出库单、酒精度折算单,掌握实际发货数量,与财务销售记账数量核对
调查相关销售对象购货情况,取得真实货物名称证据
生产部门核实产能是否变化
【实例】
[例10-5-2]某酿酒厂主要生产白酒和酒精。稽查局检查时发现该厂酒精销售收入增幅远远大于酒精销售成本增幅,但通过产成品账的检查,实际生产酒精增长幅度却不大,与酒精销售收入明显不符。通过对部分酒精销售发票记账联进行审核,发现检查期北方某酿酒厂和某食品批发超市购买酒精业务较多,稽查人员认为,北方是重要的食用酒精产地,北方白酒企业舍近求远从南方购进酒精的可能性不大;食品批发超市面向农村的散白酒消费量较大,也不可能大量购买酒精。于是决定及时组织外调,通过到北方某酒厂外调,取得了其购进优质粮食白酒用于勾兑调制白酒的证据;通过到某超市调查,发现超市购货发票联记载实际为散白酒。至此企业混淆酒类产品销售收入、降低使用税率、逃避纳税问题查清。
【问题描述】
酿酒企业经常发生将白酒用于捐赠、广告、样品、发放福利、管理部门消费,以及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业务,有的企业在账面反映一部分,有的往往不将这类业务在财务环节核算,而是直接从车间或成品仓库环节发出,有的在财务环节以生产损耗来处理,有的甚至不做账务处理,财务与仓库、车间数据不符,从中逃避缴纳税款。
【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账及贷方对应科目。一是看其贷方发生额是否与“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生产成本”、”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有对应关系,判断是否存在自产自用、处理损耗情况及相关线索,尤其注意春节、仲秋节期间企业账面记载情况。二是看产成品类账户的贷方是否直接与“材料采购”、“原材料”账户的借方对应,判断是否属用产品兑换原材料不记销售的情况。三是看是否直接与“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借方对应,判断是否属用白酒抵偿债务的情况。
2.核实税金计算和提取是否正确。查阅相关记账凭证及企业税金计提计算表,根据账面线索查阅产品去向和用途,核实企业自产自用业务是否按规定计税;对用白酒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业务逐笔核对,看其计税价格、计税数量是否正确,核实是否按最高价格计提消费税。
3. 核实账面记载损耗、破碎业务情况。对账面未反映产品用于捐赠、广告、样品、发放福利、管理部门消费等业务的,应核实是否将其以损耗的名义处理账务,需查阅有关原始凭证,对处理损耗情况及相关线索进行审核,核对原始凭证记载损耗业务的经办人员、审批人员,与实际经办人进行核实,看是否属厂办、后勤、财务等人员经办,对有关责任人签字不全的原始凭证重点核实。
4.到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环节进行实地核查,了解正常损耗业务的操作过程和有关经办人员,查看损耗过程记录及责任人说明,并与财务记载情况核对;必要时进行仓库盘点。
5.到企业所属后勤服务、招待所、食堂等非生产部门调查公务用酒的来源、结算等情况,与企业财务记载情况核对。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10-5-4  所示。
检查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账贷方及对应科目
查阅相关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核实白酒去向,是否自产自用等,是否按规定计税
到包装车间、成品仓库实地核实
了解出库过程及内部控制制度,取得原始出库资料
到本厂后勤管理及有关非生产部门了解耗用本厂自产白酒情况及结算情况
【问题描述】
白酒生产企业在从农业生产者、个人、粮食经营单位和国外进口等途径购进原材料的过程中,利用“四小票”特别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由纳税人自开自抵,难以有效监管的漏洞,开具或取得虚开、伪造发票入账。
1.编造交货人、地址、身份证号码等虚假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2.通过中间商采购的农产品或半成品不能取得发票,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入账。
3.采购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等列入农产品收购金额之中,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4.取得伪造的海关完税证、虚开的废旧物资发票或运输发票抵扣税款或列支成本。
【主要检查方法】
以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为例介绍检查方法(其他抵扣凭证的检查方法参见第三章第六节):
1.检查账面原材料购进情况。查阅“原材料”、“应付账款”明细账及有关购料原始凭证,掌握企业农产品购进渠道、付款状况,特别应重点掌握企业农产品的大批量购进渠道,从中了解货物来源、发票开具和资金结算等线索。
2.检查原材料收购部门。了解原料购进及入库的业务流程,查阅原材料台账和原料购进合同等资料,有针对性抽查过磅单、验收单、检验单等原始资料,掌握实际购进品种、产地、来源、运输方式、批次、质量状况、入库数量、资金流向等情况。并找企业原料采购业务人员了解主要农产品供货商情况,并将合同、原材料台账与财务部门数据及结算情况进行比对。
3.核实农产品收购发票。检查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情况,对同一出售人出现概率较高的收购发票进行整理,分析其出售数量是否符合自产的特点、产地是否与当地农产品种植习惯相符合(如高粱一般产自东北、糯米一般产自南方、木薯干一般属进口货物等),分析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情况,必要时可选取部分出售人进行实地调查。
4.到原料供货商、运输部门等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核对情况结合供货商账面记载、合同、纳税申报等情况,掌握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及发票开具情况,核实购进农产品业务的真实性。
财务部门
账面检查
原材料明细账
应付账款明细账
购进原料相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根据检查情况及调查获取的证据资料分析核实
保管台账
过磅单、验收单、检验单
确认四小票违法事实
原料供应部门核实收购情况
原料购进合同
外出调查取证
供货商
运输部门
农业生产者
调查海关缺联票税务征收机关
海关
【实例】
[例10-5-3]某稽查局在对某酒厂检查时发现账面记载主要原料是瓜干,均以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入账,付款全部通过现金。稽查人员通过到原料科核实,发现原材料购进台账记载的是进口木薯干,通过询问采购人员了解到,企业生产所用主要原料是进口木薯干,每当进口木薯干到岸时,采购人员要加班加点疏港发货,厂里还给原料科人员给发加班费。但通过检查财务账面,未发现有加班费发放记载。稽查人员又对部分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派出所调查出售人的真实性,通过调查农民个人,掌握了部分农民未销售瓜干的证据。在此基础上,稽查人员对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在证据面前,企业不得不承认了税收违法事实:原来该酒厂从某公司购入进口木薯干时,由于价格较低,对方为逃避纳税不给酒厂开具发票,为抵扣税款,酒厂便将货款及相关费用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入账。
计税
【问题描述】
白酒生产企业为了降低应纳税款,不按正常的生产程序和有关包装物核算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成本核算和销售核算,主要方式包括:
1.销售散白酒及酒精收取包装物押金不按规定计税。
2.将包装物价值从白酒销售额中分离出来,分别开具两张发票,且包装物价值不计消费税。
3.将包装过程转移到销售公司或超市,另行核算,降低消费税计税依据。
4.将白酒和其他酒组成套装酒出售,先销售后包装,分别核算销售额,逃避从高适用税率计税。
【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的贷方发生额,查阅税金计提凭证,看企业是否已将包装物押金计算缴纳消费税。
2.检查企业“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以及“包装物”的核算及发出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应税价外收费、包装物押金未计税的情况。
3.检查 “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物销售”等贷方发生额,看企业有无将瓶装酒类产品与包装物人为分开,分别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企业只就“主营业务收入”部分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现象。
4.检查勾兑、灌装、包装等环节相应的“生产成本”账,查看生产过程中领用半成品、包装材料等原始凭证,核实瓶装酒生产成本中有无包装材料费用发生。
5.对购买包装物的对象进行分析,结合瓶酒生产必须有专门灌装生产线及包装材料的特点,判断其是否有单独购买包装材料的可能;必要时可对购货方进行外调,核实是否人为将灌装、包装过程转移到销售环节逃避纳税的问题。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10-5-6所示。
检查“包装物”、“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及有关往来账科目,查阅相关凭证
核实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税
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物销售”科目
检查“产品销售收入”
核实是否分解包装物价值、分别记账
检查生产成本领料,了解车间生产工艺
核实生产是否领用包装物
分析购买对象情况,或实地调查
判断购买对象购买包装的可能性
【实例】
[例10-5-4]某酿酒公司每逢仲秋节和春节期间都生产一部分礼盒包装的成品酒,稽查人员在参观该酿酒公司样品室时,发现该类礼品酒的包装中包含打火机、水杯等物品,包装物价值较大,出厂价每盒200元(两瓶装),但在对该酿酒公司账面检查时,发现该品种酒账面售价每瓶只有60元,对此稽查人员怀疑该公司存在分解包装物价值少计消费税问题。通过查阅该礼品酒的销售明细账及“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物销售”明细账,发现该礼品酒每销售一笔,“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物销售”贷方也对应一笔;经过查阅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发现该公司每发生一笔销售业务,都要开具两份发票,一份按酒的销售额开具,记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分别计提增值税和消费税,另一份按酒瓶及其他外包装价款开具,作为材料销售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只计提增值税。经进一步到经销单位调查,取得了经销商的证明和账面购进证据,经销商确认,该礼品酒购进时就已完整包装好,并有厂家的防伪标签封口,确系从厂家成套购进,在结算时厂家分别给开具了白酒和包装物两份发票,由于不影响申报抵扣税款,所以也就同意了。至此,企业不得不承认将该礼品酒包装价值分别开发票偷逃消费税的事实。
少计消费税
【问题描述】
通过签订虚假委托加工合同,将自制白酒销售业务转变为委托加工业务,隐匿白酒生产销售数量和销售额,从中少计消费税。
【主要检查方法】
1.判断委托加工业务的合法性。特别注意以下业务不得视为委托加工:一是受托方提供原材料;二是委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三是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白酒。上述业务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都应当按照自制白酒缴纳消费税。
(1)审查委托加工合同、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簿及有关材料明细账,查明材料来源、用途及有关情况。
(2)检查“原材料”、“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及有关会计凭证,核实企业对外销售原料的去向和付款人;然后检查加工业务收入及有关会计凭证,核对委托方,若销售原料的对象和委托方一致,则存在虚假的委托加工业务的可能,应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3)将“原材料”、“生产成本”明细账与有关会计凭证对照,看接受加工业务有无从本企业直接领用原料的行为;将“生产成本”明细账中的委托加工业务与有关付款凭证对照,看企业有无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料加工白酒的行为。
2.检查“产成品—代制品”、“工业性加工劳务收入”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发生时间,核对企业收取加工费时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查清委托方提货时间。
3.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明细账及应收应付明细账,看有无将加工业务收入隐匿其中,未申报纳税。特别注意企业是否将代扣的税款挂在往来账户而迟迟不缴或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现象。
4.审查“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明细账贷方、借方发生额,核实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了税款,是否及时将税款解缴入库;复核代扣税款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同期同类白酒销售价格计税,无同期同类价格的是否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图示】
判断委托加工业务合法性
审查委托加工合同,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簿
查原材料账,了解原料用途和销售去向
查加工收入来源与原材料销售对象是否为同一客户,是否变自产销售为委托加工
判断委托加工业务真实性
判断委托加工业务计税准确性
检查“产成品-代制品”、“工业性加工劳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明细账,是否隐匿加工业务、是否正确计税
到委托方调查取证
【实例】
[例10-5-5]某稽查局在对某酿酒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6年8月原材料账发生一笔红字业务,查阅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附件,发现一张收款收据记载是收取某酒业经销公司预收款,财务人员解释是拨售原料业务,为简化核算,直接冲减了库存。对此检查人员感到有疑问。经检查企业生产成本账,发现2006年9月有一笔红字冲销记录,其对应账户也是现金,查阅记账凭证及附件,摘要为收收取某酒业经销公司劳务费,对此企业解释是给某酒业公司加工白酒收取的加工费,由于此类业务不多,所以就直接将加工费冲减了生产成本,但也计提了增值税。经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加工费的缴款单位与购买原料的单位为同一家。为查清问题,稽查人员及时到某酒业经销公司进行外调,该酒业经销公司解释,该公司并不从事酿酒原料的经营,在仲秋节前期,根据市场考察情况,自行设计了某品牌白酒的外包装,要求酿酒公司专门生产该种包装的白酒,由酒业经销公司包销,在签合同时酿酒公司要求以委托加工名义签订,并先预交了一半的货款,过一个月交货后又结清了另一半货款。至此酿酒公司将自产白酒转变为委托加工偷逃税款的事实终于查清。
(八)附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白酒未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计税
【问题描述】
白酒生产企业一般均设立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或展销厅)等作为企业产品的窗口直接对外销售酒类产品,门市部按市场价销售,酒厂按出厂价计税,差价隐匿在门市部。
【主要检查方法】
1.核实企业是否设立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通过座谈、观察等方法,了解企业内部机构设立情况,看是否设立门市部(或展销厅、参加展销会等),了解门市部的管理、核算方式、是否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办理税务登记等情况。
2.检查企业销售明细账及相关往来账和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存在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业务,是否将门市部的销售记入往来账现象。对发现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销售业务,注意查看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是否与同期酒厂的出厂价格一致,若财务记载的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与酒厂正常销售的出厂价格一致,则存在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转移差价的可能。
3.检查产成品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看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产品库存结转方式,是否存在销售直接冲减库存现象。
4.对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是否承包经营、是否设立账簿;了解其进货、销售、收款、缴款、记账、发票开具等各环节工作流程;查阅实际原始销售记录,掌握一定时段门市部直接销售的数量、价格、金额等信息(必要时延伸到部分客户调查销售价格情况)。
5.将掌握的信息与厂财务记载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相核对。对未单独设立账簿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核实门市部销售数据是否全部在厂财务体现并按规定纳税申报。对实行二级核算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看其财务收支数据是否并入厂财务,并与纳税申报情况相核对,查明是否只合并利润而未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申报纳税从而少计增值税、消费税的问题;是否存在将二级核算的门市部内部承包作为独立单位管理而将实现的差价隐匿在门市部少计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问题。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10-5-8所示。
观察、座谈
了解门市部设立及管理情况
查厂财务账
掌握通过门市部销售业务的价格信息
核实门市部销售成本结转情况
门市部实地检查及延伸调查
了解门市部管理情况、销售业务流程
掌握门市部实际销售数量、价格、金额等信息
厂财务与门市部情况相核对
与纳税申报情况核对
(九)折算白酒销售数量少计从量定额消费税
【问题描述】
部分白酒生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不申报实际白酒销售数量,而按照折算为65度标准白酒后的数量申报,从中少计从量定额消费税。
1.账面记载销售数量真实而纳税申报时换算为标准白酒数量。
2.账面按换算为标准白酒数量记账而将真实销售数量隐匿在原始凭证或隐匿在生产销售各环节。
【主要检查方法】
1.通过座谈、查阅企业生产部门技术资料等方式,了解企业产品结构,重点掌握主要品种酒的生产技术标准、酒精度、产量、包装规格等信息。
2.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记载销售数量与企业从量消费税纳税申报情况相核对,按照不同品种酒的包装规格、酒精度、体积、比重等指标换算为销售重量,看账面记载销售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3.将“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记载销售数量与记账凭证所附发票记账联记载数量核对。对账面记载与申报数量一致的,应进一步检查主要品种酒的销售明细账,并抽查部分大额销售记账凭证,逐笔核对所附发票等附件,结合产品标准(酒精度)、包装规格(箱、瓶、容积、重量等)、折算标准等,计算核实企业的账面记载销售数量与发票中记载的销售数量是否一致;若仍然一致,则核实发票销售价格是否已折算为65度标准白酒后的价格(一般销售散白酒存在此类问题)。
4.进一步延伸检查“主营业务成本”、 “产成品” 、“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明细账,核实企业是否从生产环节将实际生产数量(重量)折算为65度标准数量记账。检查结转销售成本、结转完工产品成本记账凭证、领用半成品酒、包装物记账凭证及酒度折算单等原始附件,核对半成品酒和包装物耗用数量,看账面记载完工产品数量是否已折算为65度标准数量。必要时可到车间、仓库实地调查核实企业白酒规格等情况。
5.根据各环节检查取得的原始资料及计算核对情况,找出重量差异,确认违法问题。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10-5-9所示。
了解主要产品酒精度、包装规格等信息
纳税申报表
申报数量
销售明细账
账面记载数量
销售发票记载数量规格价格
销售成本账
记载数量
产成品账记载完工数量规格等
生产成本账记载结转完工产品数量规格及领用半成品、包装物数量
半产品、包装物账记载发出数量规格
计算核对,找出差异,确认违法事实
(十)收取品牌使用费未按规定计税
【问题描述】
白酒生产企业将一部分品牌白酒包销给经销单位,并向经销单位收取品牌使用费,账面作为转让无形资产处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主要检查方法】
1. 查阅相关销售合同,了解企业白酒销售模式及销售政策,从中发现线索。
2.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账户及相关记账凭证,看是否存在收取品牌使用费业务,若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已按营业税申报纳税,应予以调整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3.检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账户,看是否存在收取品牌使用费红字冲减有关费用成本账户而未申报纳税。
4.检查往来账户、权益类账户,看是否存在收取品牌使用费挂往来账或记入权益类账户而不申报纳税。
5.调查有关经销单位,调取有关品牌使用费合同、支付标准、支付凭证及相关品牌酒销售资料等。根据检查及调查取得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
(十一)以扣减返利后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少缴税款
【问题描述】
一般白酒生产企业为鼓励经销单位多销售,经常出台返利(销售费用、回扣)等促销政策,账面却将支付给经销单位的返利等款项直接从销货款中扣除,减少计税依据。
【主要检查方法】
1.查阅有关销售合同,了解企业促销政策,从中查找问题线索。
2.查阅“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看是否有红字冲减销售收入业务,并延伸检查记账凭证,核实红字冲减收入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3.抽查部分品种“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核实部分记账凭证,逐份查阅所附销售发票记账联,看是否存在开具红字发票,而账面按红蓝相抵后的金额记账,核实所开具红字发票是否税收政策规定,是否属支付返利。
4.到相关经销单位调查取证,查阅“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核实酒类产品购进、销售、付款等情况,确认实际销售情况、收取返利方式、数额等情况;根据检查和调查取得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
思考题:
1.白酒生产企业为何要进行酒度折算?折算产量能否作为计税依据?
2.白酒行业涉税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3.检查白酒生产企业账外经营,应从几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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