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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2014年5月份货物与劳务税类热点问题

一、我公司与客户签订生产销售合同,按照预收货款的方式交付产品。我公司在4月已收到全部预收货款10万元,合同约定 6月交货,对已收到的该笔货款是否需要在4月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与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接受对方提供的应税服务,业务也在此时实际发生,但是企业付款和取得发票,均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请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可抵扣凭证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第十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因此,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时接受的应税服务,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摘自税义正浓      http://blog.sina.com.cn/libaoli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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