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14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最近,国家在原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基础上,再次调整扩大享受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同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为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专门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发展沿革
近几年来,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过了四次调整(见附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
据统计,2012年我省在国税部门税务登记的小型微利企业有25265户,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22250户,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20273户。本次政策调整后,全省在国税系统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中,预计新增1977户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到10万之间)受惠。
二、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要符合一定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已明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小型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即微利)、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小型企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在2011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业企业需满足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和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条件;其他企业需满足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和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条件。
“微利”中的“利”不是指企业利润,而是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考虑纳税调增调减项目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为“微利”,可以享受减按20%征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2014年这一标准是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减半再减按20%征税的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具体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来判断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至于行业的分类,根据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企业;除此之外,住宿餐饮业、租赁和服务业等类型的企业都属于其他企业。
三、小微企业享受最新税收优惠需注意起始时间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纳税人目前正在进行的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不能按照该政策执行。
由于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采取的是累计申报的方式,因此,虽然该项优惠政策出台时间是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对财税〔2014〕34号文件出台前已完成1季度预缴申报但未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下一次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一览表
出台时间 | 政策依据 | 主要内容 |
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09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 自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0年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 自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1年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 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4年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 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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