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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经典159问答疑(汇总各大论坛疑难问题)下篇

五部分消费税
85、我公司为酒类生产销售企业。现生产啤酒和白酒,请问应如何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应税率。
86、我公司经营娱乐场所在场所内售卖酒类应如何征收酒类的消费税?
答:对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的酒类征收消费税。娱乐场所销售非自产酒类产品是不征消费税。对在娱乐场所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征收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吨250元。
87、我公司为轿车生产企业,要申请减征消费税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答:首先企业生产的轿车须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申请减征消费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认定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汽车样品达到低污染排放检验报告。
·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汽车企业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合格报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企业增报的其他材料。
88、我买香皂的价钱里是否含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第六部分车辆购置税
89、如何计征车辆购置税其税率为多少,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答: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发布。对于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代征机构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并按规定逐级上报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由交通部车购办提出核价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发布。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购税。
90、我买了一辆福特原装进口车应如何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91、买了一辆已缴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是否还要缴税,缴税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92、我在开车外出旅行时不慎丢失车购税费凭证应如何补办?
答:凡持有车购税费缴费、免征(办)凭证,因故发生遗失或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被毁,缴费人向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申请办理凭证遗失补办车购税凭证手续的,应予受理。办理凭证遗失补办程序如下:(一)要求缴费人提供单位证明(说明遗失或毁损原因,提供申请补办的理由)、个人身份证、车购费缴费收据或车购费一般收据复印件、原车购费凭证号码、原车购费凭证遗失的登报挂失材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二)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负责对缴费人填写的《补发车购费凭证申请表》和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核准。
·缴费凭证遗失申请补发的,由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审核员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主管领导核批。
·免征(办)凭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由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按规定审核,报经省级征管机构核准后方可办理。其核批程序与办理免征(办)凭证的程序原则相同。(三)经核准同意补办车购费凭证的车辆,其具体核发凭证手续由车辆落籍地征管单位负责办理。开据“车购费一般收据”,按规定收取车购费凭证工本费,发给车购费缴费或免征(办)凭证。(四)凡属于补发的车购费凭证,均应在凭证的“附记”栏中加盖遗失补办戳记。缴费人申请补发凭证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存入原车购费档案,并在档案中做出记录。

第七部分 内资企业所得税
93、请问内资企业在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直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还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才可弥补?
答:内资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报送亏损年度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报告或自愿委托具有办理涉税事项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94、请问新成立的广告或广告代理公司,是否可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字[94]001号文规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1、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2、广告业;3、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94、按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新办商业企业可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但若我单位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请问这时可否申请所得税减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95、 厦门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00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96、公司法人汽车用于公司使用,但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即没有在公司固定资产中列支),其发生的费用可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该车不属于公司固定资产,其发生的相关费用缺乏列支的依据,故不得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97、我公司从事职工培训经营活动,请问支付的教师讲课津贴能否作为非工资要素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工资支出使用的是自制凭证,如果讲课教师不是你公司的员工,其讲课津贴是一种劳务费支出,应有正式发票列支,不计入你公司的工资总额。如果讲课教师是你公司的员工,则讲课津贴是你公司的工资支出。
98、公司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请问此部分可否在税前列支?
答:公司为员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在政府规定的标准之内的,可以直接在税前列支。公司为员工支付本应由员工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则并入工资、薪金支出。
99、本公司的厂房是向个人租赁的,租赁合同约定开具租赁发票所缴纳的房产税等税金由我公司自行承担。请问,我司除了房租以外,所承担的这部份税金能否税前列支?
答:不能在承租方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为房产税等税金的纳税义务人是出租方,承租方自愿为其承担当,只能由自有资金支付,不能由此减少税收收入。
100、公司为员工办理了商业保险,请问此部分可否在税前列支?
答:企业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外,为职工办理的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应付福利费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101、请问哪些人员不能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答:以下人员不能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102、请问我公司如购买汽车等固定资产,应留多少比例的残值?
答: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折旧前,残值为10%。
103、请问我公司装修房屋的费用可否税前列支?
答: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104、公司购入一套财务软件,应如何摊销费用?
答: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规定,企事业单位购置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无形资产的,经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缩短为二年。
105、公司2004年少提的折旧,能否在2005年补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规定,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106、我公司为新办企业,如何确定开业日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新办企业、单位开业日期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107、我公司因违约而支付的经济赔偿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108、我公司发生的会议费、董事会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109、我公司支付的佣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企业(保险企业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佣金,可记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10、我公司应如何计提“三项经费”?
答:根据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都按照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提取,比例分别为14%、1.。5%。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凡未使用银行结算“六联单”或未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111、税法规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何不同?
答: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广告发票;(三)通过一定媒体传播。企业(部分行业除外)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列支;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而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如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列支。
112、请问,企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提取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
113、请问,企业可以扣除的劳动保护费包括哪些?
答: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支出。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114、公司是新办的企业,从事会计咨询,请问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对于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会计咨询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免征企业所得税。
115、我公司因购买柴油机取得市政府给予的补贴款,是否要交纳所得税?
答: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的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税。
116、企业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答: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o有合法真实凭证;
o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o支付给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17、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在国家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厦门地区规定每人每年75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18、如何确定视同销售的行为?
答:1)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性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9、确定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
答: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和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20、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1、行业会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纳税人按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组织缴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于12月底前填制《行业会费审核确认申请表》并提供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收取会费通、发票复印件,报税务主管局审核后方可扣除。
122、我公司是新办的交通运输企业,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3、公司为女职工交缴的女工生育保险可否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企业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为雇员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比例按月缴纳的女工生育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124、我公司取得一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请问该如何确定计提折旧的年限?
答: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125、对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否抵免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八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26、我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旧城改造搬迁,取得搬迁补偿收入,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固定资产的,应将搬迁补偿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价。企业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固定资产的,应将搬迁补偿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未发生重置固定资产行为,只是租赁其他企业厂房,并且支付了相应的搬迁、租赁费用,应将搬迁补偿收入扣除搬迁、租赁费用的余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27、请问如何区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答: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应广告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138、请问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要征税?
答: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其从接受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不计入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进行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或损失,也不能冲减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39、企业职工的培训费用能否税前列支?
答: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应列为开办费,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销。企业开业后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可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个别数额较大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期摊销。
140、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有一个项目的一部分请国外另一家公司制作,并付了制作费,对方开了发票给我们,请问国外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入账?
答:境外发票只要是真实、合法的,亦可作为原始凭证入帐。同时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时对该发票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或公正机构的证明。
14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凡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被认定为“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在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当年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2、外商投资企业2年以上帐龄的应付帐款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企业所得税。
143、请问哪些费用可以计入“开办费”?
答:企业的开办费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交际应酬费、开工典礼费等。
144、公司购买一台国产设备,何时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
145、公司报废一台机器设备,发生的财产损失要报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可以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但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作出书面说明,同时附上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
146、我公司发生的筹办费如何摊销?
答:税法规定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筹办费,而且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对经营期不满五年的,其筹办费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经营期限以直线平均法计算摊销。
147、请问,股东以一项专利权作价投资,应如何摊销该项无形资产?
答: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有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少于十年。
148、请问,公司可以预提费用吗?
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
149、我公司进行技术开发,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独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文]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除按实际发生数额据实列支外,还可以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数额的50%加计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50、我公司可以计提坏帐准备吗?
答:根据税法规定,对从事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税前计提坏帐准备,对那些应收帐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帐准备的,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151、我公司为总机构,在外地设有分支机构,请问,应如何汇总计算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4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所得税。
152、企业收到的上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计入收到退税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所得税。
153、我公司可以列支外籍总经理的境外保险费吗?
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支付的境外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54、公司是从事房地产外商企业,交际应酬费计提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的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记录或者单据,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155、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2004年发生亏损是否可弥补下一年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56、外国公司的境外税收可否扣除?
答: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利息、租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部分收入应为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如果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157、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的优惠政策是什么?(与149题重复)
158、对于追加投资单位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财税[2002]56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从事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条件是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的50%。
159、我公司因生产需要扩大生产,但由于资金不足向银行借款,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可列入企业的费用吗?
答: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的需要以及扩大生产规模等实际情况而发生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费用列支:一是借款利息的证明文件;二是借款利息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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