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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涉税处理

房屋出租,承租方后又转租的涉税处理:

一、纳税地点:

①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二、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在房产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取得收入的企业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此:产权所有人应为房产税纳税人,承租人不是房产税纳税人,不需要就转租收入申报缴纳房产税。 

但这个问题各别地区也有明确要按差额纳房产税的规定: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业务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甘地税二[1996]48号):“最近,许多地方来电话询问房屋转租业务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依照规定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承租人租用房屋后二次或三次转租的,其租金收入应与房屋的所有人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之差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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