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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黄洁钦浅谈对关联交易可比性分析的理解

深圳市地税局保税区局 黄洁钦

(注:本文原发表于《国际税收》(2014第八期),本稿作了适当修改、补充)

(本文约5000字)

内容提要:本文作者在剖析某案例的基础上阐述了对关联交易可比性分析的理解,强调只有进行充分的可比性分析,才能对关联交易作出比较准确的评估,才能正确地界定转让定价的调整项目,从而才能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文中沿用日常习惯,经常混用特别纳税调整、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反避税等相关概念。

关键词:关联交易 转让定价可比性分析

 

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工作中,如果经调查认定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存在转让定价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需要予以调整。下面,笔者分享一个在调整项目上出现争议的案例,通过案例争议的产生原因、处理方法以及对关联交易调查定性、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说明:可比性分析是关联交易评估、转让定价方法选用、转让定价调整不可或缺的必要手段。

一、概念分享

什么是可比性分析?目前税法上虽然有可比性分析操作程序上的相关规定,但缺乏明确的概念和定义,只是百度百科上有这样的词条:关联交易的核心是独立交易原则,应用独立交易原则的核心就是将关联交易与作为参照的非关联交易进行充分的比较,以寻找与被测试关联交易最可比的非关联交易,并最终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价格(利润)水平,这一过程通常被称为可比性分析。

上述词条简单地说,可比性分析就是找一个与关联交易最像的独立交易来进行对比、参照。我们知道,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双胞胎也还是能够辨认出来。那么,关联交易与独立交易怎样才算像呢?有没有依据和标准呢?答案是有的。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规定,可比性分析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的可比(以下简称业务或产品特性,如制造火箭的能与打地基的一样吗?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当然不可比)、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的可比(如囊括研发、设计、采购、制造、营销、运输、仓储、投融资等功能的总公司与手工小作坊不具有可比性)、合同条款(如团购与散客不可比)、经济环境(如北韩封闭的市场环境与中国开放的市场不可比)、经营策略(如垄断、倾销策略与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可比)。

二、案例基本情况

(一)公司设立情况

A公司是一家电子硬件厂商,本身拥有高新技术资质,并于X年全资投资拥有高新技术和软件企业双重资质的B公司。B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通过关联交易销售给母公司A,内置到A公司的硬件产品后通过运营商整体对外销售,打个比方,就如联想电脑安装了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后整机销售给客户。

(二)利润对比分析

1.A、B公司对比分析

经调查,软件子公司B成立后,母公司A的盈利状况直线下降,概况如表一。

表一B公司成立前后A公司利润状况对比表

年度

A公司主营业务利润率

备注

X-2

22.6%

B公司于

X年设立

X-1

26.0%

X

16.8%

X+1

15.2%

相反,子公司B的盈利状况却一路高歌,两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表二以总利润率对A、B公司的经营状况予以对比。

表二 A、B公司利润率对比表

年度

公司

X

X+1

X+2

X+3

X+4

X+5

X+6

X+7

X+8

总公司A

10%

5.8%

7.2%

4%

1%

2%

-0.19%

-5%

4%

子公司B

63%

82%

77%

88%

96%

98%

99%

90%

85%

上述数据表明,子公司B成立后,母公司A一反常态,利润率一路走低,甚至出现亏损。

2.第三方C企业对比分析

子公司B成立之前,母公司A委托非关联方C公司开发相关软件,目前C公司仍在开发B公司同类的软件产品,因此,C公司与B公司的产品高度可比、具有可替代性,在公开市场上C公司软件产品的市场份额、技术优势相当于或略优于B公司,并且C公司是一家纯软件开发企业、其软件产品均为独立销售。经取证C公司的审计报告,2003年至2012年加权平均利润率只有19.95%,而同期B公司却达到85%。

3.数据库或上市公开数据对比分析

2003年至2012年B公司加权平均利润率为85%,而同期总局反避税统一BVD数据库筛选的7家可比企业组却只有15.51%,IT业界的龙头腾讯控股只有38.6%,微软公司也只有36.1%。

(三)避税动机分析

母公司A本身虽然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但子公司B拥有高新技术和软件企业双重身份,其税收优惠更具优势:自X年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之后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尤其是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因此,A、B之间的所得税存在税率差和减免期的时间差,与所得税相比,利用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的避税驱动更具诱惑力。

因此,与母公司A对比,子公司B存在着巨大的避税空间。

经过上述分析对比,母公司A通过关联交易、利用子公司B的软件企业资格进行避税的嫌疑比较突出,必须予以合理调整,这一点大家并没有任何异议。

三、调收入还是调费用?

如上所述,B、C公司的利润水平虽然差距巨大,但非常遗憾的是经过取证分析,B、C公司的软件价格表面上却差异不大。

如果B、C公司的软件价格存在差异,按照常规的做法,既然B公司避税嫌疑突出,就可以参照C公司的独立交易价格水准对A、B公司的关联交易予以适度调整。假如真的如此,那么案例就没有争议,也失去了研究的价值。现状是B、C的软件价格表面上没有明显的差异,但避税嫌疑又十分突出,应该如何调整呢?是调整收入还是调整费用(从所得税的角度看,不管调整收入还是调整费用,关联企业A、B作为一个集团,对集团所得税的整体调整理论上是没有影响的。但因为A、B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境内交易,而且B享受软件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所以,调整收入还是调整费用对增值税影响巨大)?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观点一:从取证材料的分析来看,既然第三方C公司的独立市场价格与B公司表面上不存在明显的差异,说明A、B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其交易价格是合理的,要纠正A、B公司扭曲的盈利状况,只能从费用列支方面入手,而不能调整B公司的收入(因为调整收入即意味着调整价格),而且关联企业的费用开支混淆在一起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上述观点似乎很有道理,有一定的支持者,但笔者认为存在误区,并坚持以下看法。

观点二:不论是从可比性分析还是从正常市场行为来看,都只能调整B公司的收入而不能调整其费用。

首先,应用独立交易原则判定关联交易合理性的前提是独立企业间存在于关联交易相类似的实际交易,必须特别注意这些交易的约束条件与关联交易的差异,也就是说独立交易必须与关联交易具有可比性,必须进行可比性分析!

公平市场上独立交易各方的经济活动都是为了最高程度地获取各自的利益,任何一个独立交易价格都是在特定的产品特性、经营环境、交易条件、交易费用、功能风险、经营策略等制约下产生的。因此,应用独立交易原则的核心就是将关联交易与作为参照的独立交易进行充分的比较。例如,假设B公司关联交易的软件单价是2000元,第三方D公司是一家汽车厂商,其汽车独立交易单价是50万元,能不能因D公司是独立交易交易,就拿其独立价格50万元作为B公司软件关联交易的参考价格呢?显然不能,D公司的交易尽管是独立交易,但是B、D公司的交易产品一个是软件、一个是汽车,风马牛不相及。

上述例子虽然极端,但能够非常好地说明可比性分析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否则将可能出现上述B、D公司严重背离的“独立”交易。例子中B、D公司只是进行了产品特性的可比性分析,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可比性分析不仅仅包含产品的可比性,产品可比只是可比性分析的一个方面,根据2号文还应当进行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可比性分析。

回到A、B关联交易的案例,虽然第三方C的软件价格与B表面上不存在大的差异,A、B关联交易似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其交易价格似乎是合理的,但是经过充分的可比性分析,可以发现C公司的交易与B公司的可比性存在重大缺陷。

经调查,B公司自成立以来每年都没有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发生,管理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也严重低于C公司及软件业的平均水平,因此,税务机关认定B公司是功能简单、低风险企业。以市场营销为例,既然B公司一直没有发生体现市场营销方面的销售费用等开支,B公司如何开展营销业务呢?在正常的市场环境和常规经营状态下,行为体现功能、功能产生风险和报酬,因此,开业以来未发生过销售费用的B公司不具有市场营销功能。综合整个调查情况来看,B公司只是拥有研发单一功能的企业,缺乏采购及存货、市场营销、财务融资、投资决策及有效行政管理等职能,其超乎寻常的盈利水平显然是母公司A输送过来的,而第三方C是一个全功能企业,也就是说,B和C功能风险的可比性存在重大差异,直接以C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软件价格作为独立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本质要求,C的软件市场价必须经过差异性调整才能作为A、B关联交易的参照价格,并以经过差异性调整的参照价格对A、B关联交易价格进行调整:调减B公司的销售收入,同时调减A公司等额营业成本。

其次,从正常市场行为来看,独立企业间的交易只能是进行价格的谈判,不可能把一方账上的费用调给交易对方。B公司是软件开发企业,其费用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及固定资产折旧。如果采纳第一种观点,对B公司不调整收入、而是调整费用,就意味着A、B关联交易不是价格博弈,而是谈判员工工资薪金或固定资产折旧如何在交易双方分摊,这在独立企业之间根本就是天方夜谭。转让定价贯彻的是独立交易原则,因此,A、B公司间的调整也不可能对费用进行调整。

四、案例启示

俗话说,转让定价与其说是一项技术,不如说是一门艺术,虽然难以做到十分精准,但是依靠可比性分析,可以使转让定价案件的调查、磋商、调整尽可能地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转让定价管理离不开可比性分析

本案之所以会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做不做可比性分析以及如何做可比性分析。

2号文规定特别纳税调整应进行可比性分析,也就是说,可比性分析是转让定价管理的必要前提。

确立了可比性分析的前提地位,接下来是如何做可比性分析?国际上各国对影响可比性分析的主要因素表述虽然略有不同,但实质上差异并不大。我国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2号文明确可比性分析因素主要包括产品或业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五个方面,实践中产品特性比较直观、容易取证和判断,因而可比性分析比较容易进行,也不容易引起争议,但其他因素因为取证、认定比较困难,所以容易被有意或无意地弱化。

前文观点一认为第三方C公司的交易是正常市场行为,价格与B公司表面上不存在明显的差异,说明A、B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其交易价格就是合理的,其不足之处就是只关注产品的可比性,忽视了其他因素的可比性分析。

因此,只有进行充分的可比性分析,才能对关联交易作出比较准确的评估,才能正确地界定转让定价的调整项目,从而使得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相对合理成为可能。

(二)可比性分析离不开功能风险分析

从大的概念来说,功能风险分析其实是可比性分析的一部分,即可比性分析包括了功能风险分析。因为功能风险分析在反避税调查中极其重要,可以说,功能风险分析是转让定价最具特色的分析手段,所以,有必要对功能风险分析作进一步的阐述。

什么是功能风险分析?目前税法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遍搜各种教科书及相关资料,勉强找到如下定义:功能风险分析就是对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与非关联企业在可比的非关联交易中承担的功能风险进行分析。这个定义笔者觉得也没说清楚。那么,如何理解功能风险分析呢?笔者举个简单例子来说明一下。某公司聘请四个员工,分别负责做账、跑银行、到税局报税、开车当司机,现在,张三前去应聘,自己一个人就包揽了四份活。那么,张三的功能多了,承担的压力和风险也大了,当然就不可能只按一个人的工资标准、而必须参照市场上的薪酬标准给他支付工资,这就是功能、风险必须与报酬、收益相匹配。职工个人是这样,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样,企业有生产的职能、或营销的职能、或研发等职能,每一项职能都有其相应的回报预期。

传统情况下,如果关联交易(如A与B之间)与非关联交易(如C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存在明显的价格差异,执法部门立即就有很大的话语权,可以根据价格差进行调整。但是,如果表面上关联交易价格与独立交易价格差异不明显,但企业的避税嫌疑又无法排除的话,则必须作进一步的可比性分析,其中功能风险分析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抓手。本案例B、C本身的功能风险存在重大差异,必须作差异性调整。如果忽略了功能风险分析,笔者认为得出的调查结论将严重偏离独立交易原则,这是笔者从本案例得出的深刻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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