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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招商引资“税收返还”企业能拿到几折?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樊剑英 缪建辉 
  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需要,常常许诺入驻企业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这种返还非常具有诱惑力。入驻某开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王老板和政府签订的投资开发协议即有这样的条款“因从事本开发区项目的开发所形成的税金当地政府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王老板为此颇有些自得。
  政府领导的承诺是一回事,税收政策是另一回事。从事房地产开发,一般会有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这些税金企业缴纳后并不能全部留置当地政府财政,企业所能拿到的税收返还所以也不可能是其全部所缴纳的税金。初步估算,其能拿到30%就不错。
  其次,企业取得的税收返还,未必可以全部装入自己的腰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实务中,房地产企业很难说能够符合这三条标准,并且也没有低税率的优惠,那么,取得的税收返还只好按25%的税率再交一道企业所得税。退一万步说,即便当地政府可以帮其出具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待遇。但根据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出不能扣除,也相当于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企业还应该看到这种承诺的效力问题。早在《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中即有明确:“一些地方为了缓解企业困难或实现其他经济目的,违反有关规定,采取税收先征后返(也称列收列支)的办法,对企业已缴纳的税收予以返还。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甚至形成了潜在的财政风险,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当然,地方政府也有责任,招商引资需要的是服务和配套建设,而不应该依赖“税收返还”这根“胡萝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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