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求知
一、案例:
2011年5月31日之后某月开票(申报增值税):
二、
(一)收入的确认:
国税函〔2008〕875号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案例分析
1、800万的收入如果是在所得税汇算后补做
也就是说,2010年度所得税汇时没有申报到800万元收入,此时开票时回冲800万元收入是不正确的,2011年所得税汇算时要做纳税调增800万元,或者追溯调整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加收滞纳金。如果2010年度补做那笔收入既不符合会计准则也不符合税法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样处理:
借:以前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也就是说800万元的收入在家2010年所得汇算时已报,此时在家2011年度回冲,所得税方面应没有什么问题,汇算时不用调整。但增值方面可能有风险,增值税滞后纳税。
三、
1、 确认末开票收入时
财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附一》第四栏未开票收入填
2、 在以后期间开票时
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附表一》第四栏未开票收入填
2012年4月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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