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取得财政补贴117万元,列为不征税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在采购设备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7万元,则此17万元能否抵扣呢。
砖家观点
中国税务报曾有一篇文章,认为试点纳税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应看纳税人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与资金的来源并没有关联。其他如会计视野网的贴子中更多是一种个人的理解,当然认可抵扣的占多数。
第三只眼的理解
站在有利企业的角度,一般的认为是能抵扣,与不征税收入没有直接关系,人家是所得税的概念,应依据增值税的条例来判断是否能够抵扣,即是否用于增值税应税目的。
(1)取得财政补贴明确是不缴纳增值税的,虽然有的地方强制要求取得补贴的单位开具发票,无辜的缴纳了增值税。基于此,是否可以认为,购入的设备是为不征增值税的不征税收入服务的呢,即不得抵扣。这里从个人角度分析,是一种偷换概念的理解,即取得的财政补贴,只是国家给了单位一笔钱,你花吧,只要用于我指定的用途即可。因此财政补贴是一种资金的来源,而不能认为是一种使用用途,不是与增值税是否相关的收入,虽然在所得税上认为是一种收入。
(2)上述采购设备用于研发,研发的目的是什么,为政府做贡献?显然并不是政府购买服务,也不是政府让企业做好事,而是让企业拥有更好的技术力量,为了更好的发挥本业。如果是政府购买服务,则是另外一种提供服务的判断思路了。企业更好的发挥本业,也就是企业要做强做大的目的,因此这项技术将来用到生产经营当中,如果是与当前增值税目的相关的,我们理解呢,可以抵扣。比如明确给企业办公大楼建设的补贴,是用于不动产项目的,那买的材料也不可以抵扣的。
(3)简单的说明与资金来源无关,以及其他一些有智力的想法,往往是会脱离本质走偏门。即使在税法没有明确的情形之下,认可抵扣的可行性是一种有意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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