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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真的不“征税”吗?(之一)
2015-01-23 北京中翰 中翰税务Wisemove Tax

您知道什么是“不征税收入”吗?它属于税收优惠范畴吗?它和免税收入一样吗?如果不一样,又有什么区别呢?企业如何“界定”和“享受”呢?现在,小编就一一为您进行分析。您且听好!

“不征税收入”的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不征税收入分为三大类: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注1):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税[2012]27号(注2)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估计看到这儿,您也是醉了。企业收到一笔财政部门或者政府部门的拨款,到底如何判断是否为不征税收入呢?又是计税又是可以的!

这就需要我们关注财税[2011]70号(注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但是也会有例外,有些地方税务机关会放宽“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例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1期),还有点关注其中是否能普遍性认可了:

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按照甬财政预[2012]1488号(注4)文件所规定的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财政扶持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那么,如果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被判定为“不征税收入”,后续如何进行“管理”?

且看财税[2011]70号明确规定:

1. 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2.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接下来,马上为您揭晓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免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种方式,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注5)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列举的税收优惠项目,均不包括不征税收入,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属税收优惠的范畴,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相当于“小金库”一样,不跟企业的所得税事项混在一起,至于会计上混在一起了,那收入、支出在其发生就只需要剔除干净就可以了。

关于不征税收入,还有一些需要企业关注的其他事项,且听小编下回分解。

注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注2:《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注3:《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注4:《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甬财政预[2012]1488号)

注5:《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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