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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时,没有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是外贸企业,如果到4月申报时,我的进账发票还没有交叉稽核信息,那么我该怎么办呢?是不是就退不了税了?

      答:说明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没有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您可以请主管税务机关在电子数据传输系统查询是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如果电子数据传输系统中有电子信息,可以由县局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运维上报市局、省局,将稽核信息读入到退税审核系统。

如果在出口退(免)说期截止之日前还缺少相应电子信息如何处理?如果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一般是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仍然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4条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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