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而两者在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界定方面却是不一样的。
一、增值税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而老增值税老条例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界定范围则很宽: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它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营改增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二、企业所得税
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只明确了正常损失清单申报,非正常损失专项申报。对于什么是正常损失,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并未进行解释。
总局2014年3号公告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还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可以采取清单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企业需出具损失情况的分析报告;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多种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是一对非此即彼不相容的概念,新增值税条例将非正常损失范围仅局限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而自然灾害等其他所有意外情况造成的损失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换言之,也就是属于正常损失,都不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诚然,这样的规定对纳税人很有利,但这样的规定从常识上有些难于接受,自然灾害等意外情况未必都是正常的?不如直接将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直接修改为:(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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