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日期:2015-05-22 字号[ 大 中小 ]
问:2014年6月企业因税务稽查等原因补缴2012年度的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否可以通过专项申报的形式,在上述税费的所属年度(2012年度)追溯调整?
答:《
》(
)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确认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本例中,2014年6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2年度纳税情况实施稽查之前,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2012年度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在计算201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时上述税费不予扣除。但
在案件审理完毕且补缴上述税费后,按照规定,企业方可通过专项申报,允许追补至纳税业务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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