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船舶有限公司(甲公司)主营船舶产品及配件、钢结构件及配件的制造、修理、加工和拆船业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8月,甲公司与境外某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65000吨、造价16000万元的A船舶固定造价合同。按合同约定,2014年3月开始建造,2015年10月交船。合同完工进度按照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甲公司编制的A船舶预算成本14500万元(含借款利息)。
审计人员对甲公司当年确认A船舶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进行审核。有关事项如下:
1.截至2014年12月末,“工程施工——A船舶合同成本”借方归集的料工费发生额
2.在“预付账款——乙单位”借方反映预付劳务费350万元。
3.“长期借款——丙银行”反映为建造A船舶专门借入的10000万元,年利率7.5%,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每季度结算利息。在“财务费用”中反映列支丙银行利息625万元。当年使用专项借款闲置资金用于投资,取得收益150万元。
4.甲公司计算A船舶完工进度:
当年发生合同成本=7150+350=7500(万元);
2014年完工进度=7500÷15
合同收入=16000×50%=8000(万元);
合同费用=7500万元;
合同毛利=8000-7500=500万元。
审计人员依据财税政策,对上述事项逐一分析。
事项1
事项2
事项3
事项4
实际完工进度=7200÷15000=48%;
会计上确认的完工进度=50%。
应对下列项目纳税调整:
(1)应确认合同收入=16000×48%=7680(万元);
应纳税调减金额=7680-8000=-320(万元)。
(2)应确认合同费用=7200万元;
应纳税调增金额=7500-7200=300万元。
(3)应予资本化利息调增金额=625-150=475(万元)。
A船舶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净调增金额=-320+300+475=455(万元)。
(来源:2015年7月17日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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