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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常忽视的N个纳税误区,你还那么淡定?!


误区 1只有在来年5月31日前补充有效凭证的支出才可以当年 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下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项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营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情况下5 月31 日属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是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点,通俗地说就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日。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5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或者跨年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追溯税前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误区 2商业保险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以下两种商业保险可以扣除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和财产保险可税前扣除,具体分析:


1.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释义的解释,这类保险费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而不是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对于哪些属于“特殊工种职工”,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在实务操作参考两种版本: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特殊工种目录;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分》安监管人字[2002] 124号)规定的高危作业人员名录。如:《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 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 号) 第二十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等。


2.其他商业保险

对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目前也设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执行的口径不一样,常见的商业保险如企业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员工出差乘坐长途客车购买的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虽然购买这些意外险,是公司经营的需要,而不是单纯员工个人受益,还是建议企业参考当地执行口径。


实务操作提醒:



 

允许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支出

 


(1)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规定,自2008年1月1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 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以下两种商业保险可以扣除:

①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 5 )商业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以下两种商业保险可以扣除:

①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

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支出

 


(1)外企为境内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101 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 (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 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商业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以下两种商业保险可以扣除:

①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责外。


 

误区3员工上岗资格考试费用要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

 


财建[0061]317号文件第三条第(五) 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另第(七)项规定: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如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用,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也就是说,企业支付的企业员工的上岗资格考试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可按照相关比例在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铂略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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