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对已开具的普通发票遗失,不可重新开具发票。如何财务处理,可参照《关于印发<</SPAN>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执行,即“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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