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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点评】查案必查票 虚开发票跑不掉
2015-08-26 税言税语

虚开发票、虚构业务严重影响了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导致了纳税人间的税负不公平,社会影响恶劣。对此,税务稽查部门秉持“查案必查票”的原则,对这类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案情简介
Q公司是一家主营财务咨询和税务咨询服务的会计公司,X公司是一家主营教育咨询的公司。2014年,税务征管部门在对X公司纳税评估中发现,2012Q公司开具给X公司7份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务)咨询费135万元,而Q公司在税友龙版上传该7份发票的金额合计是2100元,存在虚开、代开发票的嫌疑。 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X公司和Q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查实X公司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在“管理费用”科目虚构了财务咨询费支出,2011年至2012Q公司为其虚开发票9份并收取开票费7.4万元,致使X公司少调整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1150万元,2012135万元。


处理处罚

1、X公司由于在稽查部门进点检查前通过自查调整增加了201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5万元,并补缴了相应企业所得税税款和滞纳金,所以稽查部门对其2012年的违法行为不再处罚。2011X公司存在尚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调整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万后仍亏损,故稽查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X公司2011年虚开发票50万元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并提醒征管部门减少X公司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Q公司没收违法所得7.4万元并处罚款23万余元。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Q公司虚开发票金额在四十万元以上,涉嫌犯罪,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案例提示

税务稽查部门在对会计咨询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企业进行发票稽查时发现,这类公司存在为客户虚开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违法犯罪行为。虚开发票、虚构业务严重影响了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导致了纳税人间的税负不公平,社会影响恶劣。对此,税务稽查部门秉持“查案必查票”的原则,对这类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案例中X公司违反了第(二)项,Q公司违反了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标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杭州财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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