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初次享受优惠要先备案吗?
作者:浙江国税12366    阅读数量:1203    发布时间:2015-09-06    来源:浙江国税12366

问:我公司是今年7月份新成立的单位,经营项目符合备案类减免税的范围,请问初次减免税是否需要先备案后才能享受?

答:不一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十四条规定,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单个减免税优惠政策有具体规定备案期要求的,以单个减免税文件为准。

因此,享受备案类的减免可以先享受符合条件的减免税,在任何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报备资料,但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企业所得税法规精要
【咨询服务】这个不能玩任性!享受减免税要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煤矿企业转让资产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文件目录及具体文件
第一部分 增值税减免与即征即退项目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