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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典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中虚开税款数额认定

编者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虚开税款数额应当如何认定是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的法律问题之一。由于经济贸易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形复杂繁琐,导致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极容易产生事实不清及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可能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下文笔者结合几类典型交易中涉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详细分析虚开税款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所谓虚开税款数额,是指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即应税货物的计税金额和其适用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表现为以下三类情形:

1)没有货物购销交易而为他人虚开或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交易但是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他人(介绍)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有货物购销交易但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践中,上述三类虚开的行为往往重合或加叠在一起,需要针对具体的情形具体认定虚开税款的数额。

1、无真实交易下单向虚开的情形——虚开税款数额或接受虚开税款数额

无真实交易单项虚开是指在开票人和受票人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开票人向受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人不向开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开票人的虚开税款数额是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受票人的虚开税款数额是其收到开票人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开票人和受票人的虚开税款数额是一致的。

2、无真实交易下双向虚开的情形——虚开税款数额与接受虚开税款数额之和

无真实交易双向虚开是指开票人与受票人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开票人向受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人或者其他第三人或者开票人自己又为开票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开票人构成双向虚开,即开票人即是开票人,也是受票人。

在这种情形下,开票人的虚开税款数额由两部分组成,包括开票人向受票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包括第三人或者受票人或者开票人自己向开票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见,开票人构成双向虚开的,其虚开税款数额往往更大,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更为沉重。

3、部分交易真实下虚开的情形——虚假交易部分对应的税款数额

这种情形是指存在货物购销交易,但是开票人开具了超过其真实交易数量或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受票人针对这种开票行为所产生的虚开税款数额应当以多开具的税款数额进行认定。

当行为人存在部分交易真实并且双向虚开时,应当针对其每一个单独的虚开行为以多开具的增值税税额为依据加总计算其虚开税款数额。如果行为人以真实交易作为掩护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应当以行为人多开具的税款数额为依据计算其虚开税款数额,不能够“一刀切”地忽略真实交易部分的增值税税款。

4行为人代开的情形——代开税款数额

代开是指开票人与受票人之间没有真实货物购销交易,但是受票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真实货物购销交易,并且由开票人向受票人开具数量、金额与真实货物购销交易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形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物、数量和金额与真实交易没有差别。但是,真实交易中的销货方是第三人,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货方却是开票方,两者不对应。

在代开情形中,开票人、第三人及受票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税款数额以开票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金额确定。

 

下面笔者以两个案例来详细分析各类数额对量刑的影响。

1、无真实交易单向虚开案

甲公司由于当期销货量大,为了减少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寻求乙公司向其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者之间没有真实交易。201582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41.2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万元。

本案中,甲乙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购销交易,双方经合谋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为7万元。

2、无真实交易双向虚开案

甲、乙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交易。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万元。甲、丙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交易。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

本案中,甲、乙、丙公司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虚开税款数额为51万元,乙公司虚开税款税额为34万元,丙公司虚开税款税额17万元。

 

 

小结

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我国税法具体规定的简单化、概括化特点导致认定虚开税款数额时容易产生争议。本文对几种典型交易应当如何认定虚开税款数额进行了归纳。除虚开税款数额外,虚开案件还涉及诸多其他法律问题,纳税人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税务争议的,应当向专业税务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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