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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0 每日一税】《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时限》
2015-12-10 李冼 每日一税

【20151210 每日一税】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时限


在实务中,我国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有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现将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时限小结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未认证、未申报抵扣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未认证、未申报抵扣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未认证、未申报抵扣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4.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稽核比对,,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5.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未明确规定抵扣期限。


6.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未明确规定抵扣期限。


7.税收缴款凭证: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未明确规定抵扣期限。特别说明: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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