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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会计们注意!预提的工资应在每年5月底前发完
2016-01-28 国家税务总局


案情简介


  近期,地税机关在某企业开展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该企业2015年12月末有“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余额100万元,未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称,这是12月底准备发的工资。  

税务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该企业2015年12月末有“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余额100万元,如果该企业在2016年5月31日前已经发放,则该项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可以在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扣除;如果该企业在2016年5月31日还没有发放,则该项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需要在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来源:南京地税

责任编辑:于燕  010-6193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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