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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战成:关于“起征点”及相关概念的误读与厘清
2015-12-23 徐战成 小税官杂记

“元素说税”今天推送一篇文章《从“个税起征点”谈财税从业者的自我修养》,纠正了个税起征点的“口误”。事实上,起征点与费用减除额压根儿就是不同税法领域的概念。前者是增值税、营业税等领域的规定,是“法定概念”;后者是个人所得税上的说法,是提炼出来的“学理概念”。本文尝试将“起征点”“免征限额”“费用减除额”等相关规定和概念做一简要梳理。

一、起征点:

起征点的概念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上是有明文规定的,并非纯学理概念。例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免征限额:

这个概念是我生造的,有点别扭,用来区别学理上的“免征额”。后者是额度内免征,超出额度的,按扣减免征部分后的差额征收;而前者是额度内免征,超出限额按全额征收。同样,免征限额也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上的概念。相关规定例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从前述来看,起征点和免征限额的概念很接近,二者的区别在于临界点上的税收待遇不同:以增值税为例,假如起征点2万元,意味着销售额为2万元时要全额征税;假如免征限额2万元,意味着销售额为2万元时免征增值税,超过2万元才要全额征税

那么,对于个体户来说,假如月销售额为3万元时,按照现行政策,应如何征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法源地位为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法源地位为部门规章,财税[2014]71号文件的法源地位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部门规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授权执行的起征点口径上限为月销售额2万元,而适用于包括个体户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财税[2014]71号文却突破了这一上限。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原则,月销售额为3万元的个体户,理应适用起征点规定,即全额征税。不过,在地方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中,均执行下位法财税[2014]71号文件的口径,即月销售额3万元也免征。之所以未被诟病,大概是因为这样执行有利于纳税人,一般人不会占了你便宜还要说你不对。

三、费用减除额:

容易混淆的另一个概念是个人所得税上的费用减除额。《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基于庞大的工薪阶层群体,这个3500元最受关注。它的基础在于维持生活必要的费用,即我们要衣食住行,肯定有必要的支出,我们的工资首先要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减除这些成本,剩下的才是“所得”,才要交税。如此看来,这个扣除费用理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现行法律将其界定为3500元,在当时是否正当合理,见仁见智,毕竟不同地区、不同个人的开销有别,但调整是大势所趋。

申言之,把“费用扣除额”称为“免征额”也是不妥的。“免征”的逻辑在于:本来你该交的,暂时不征,这是给你的优惠、是照顾。而费用扣除额,从性质上就是不该征的,是公民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成本,不是谁给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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