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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史演义二】夏、商、周时代
2016-02-09 北京国税


夏朝(约公元前2080年-公元前1600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自禹开始,到桀灭亡,共传十四世,十七王,历时约480年。据传,夏兴起于崇山(禹父鲧封于崇),禹建都于阳城(今河南登封)。

夏王朝的建立使农耕时代逐渐走向繁盛,《论语》史传“禹稷躬稼而有天下”,夏禹选择了以农立国的战略。夏朝的势力逐渐扩大到今山西、陕西、河北和山东一带,并进至江汉流域、四川、浙江以远地区。

夏朝稳定的农耕经济创造了劳动剩余,于是也自然创造出了国家和阶级,统治者为了维护对剩余产品的不断占有以及对贫穷者的统治,开始逐步建立起军队、官吏、监狱等统治工具。同时,税的起源也伴随着农耕时代的繁盛而慢慢开启帷幕。只有当国家出现以后,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才产生了税收。正如恩格斯所说,“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公社完全没有的”。最早的赋税是根据土地出产而征收的,赋税自然离不开土地,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税”在古代汉语中是会意字,左边为禾木,右边为“兑”,喻示着税最早起源于农业,农业税的雏形是以禾苗或粮食为代表的“实物税”,百姓缴税就是缴粮,其后才出现“劳役税”、“货币税”等。



税收的出现,是人类由蒙昧状态跨入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但税收自始至终,作为国家重器的身份始终未变,聚财的功效始终未变,强势的秉性始终未变。司马迁《史记·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四千多年前的夏代,在出现完整意义上的国家政权的同时,就已孕育形成完整的税收体制。《尚书·夏书·禹贡》载:“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做贡”,《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解释为“任其土地所有,定其贡赋之差”。夏朝已经朦胧意识到“均税赋”的课税原则。夏之贡,其实是贡赋并重,赋税包含两部分:一是九州之物产,即各州向国家进献土特产作为贡品;二是国家根据各地土质的肥瘠,分土地为三等九级,并按等级征收田赋。

《孟子》称“夏后氏五十而贡”,即每户农家耕田五十亩,上贡量为五亩耕田的农作物产量,税率约为十分之一,“贡”也称为“什一税”。孟子认为,“什一而税”是理想中的尧舜之道,是最公正、最标准的税率。据此推测,“贡”应是中国农业税的第一形式。

夏朝延续约480年被商取代。商部落原是黄河中下游流域的一个古老部落,其始祖为契。契在舜时因佐禹治水成功,被封于商。经多次迁徙,夏朝末年,商的势力已由黄河下游、易水流域扩展到黄河中游,渗入到夏的统治区,但作为诸侯国还是臣服于夏。到夏桀统治时,桀无道失民心。商部落首领汤趁夏乱而收复夏的诸侯国,最后率兵与夏朝战于鸣条(今河南封丘东)之野而灭夏。商汤灭夏后最初建都于亳(今河南商丘北),后经五次迁徙,到盘庚时将国都迁往殷(今河南安阳),故商朝也称“殷”。盘庚迁殷后,对政治经济进行整顿,特别是武丁统治年间,“修政行德,天下咸欢”(《史记·殷本纪》),北伐鬼方,南征荆楚,疆域日渐扩大。至帝辛残暴,被周所灭。商朝自汤建国到灭亡,共传十七代,三十一王,历时530(约公元前1581年-公元前1046年)。

《孟子》称“殷人七十而助……助者借也”,此即为历史闻名的“井田制”即助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之上的赋税制度,“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630亩之地,画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余八家各授一区”。郑玄注解称“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公田的所有收入都上缴国家,私田的收入才收归农户所有。只有把公田的农活干完了,农户才能够耕种私田。《孟子》曾对此有记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孟子》此段文字讲述的就是“井田制”的赋税思想,统治者创造了这种巧妙的劳役田租,把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捆绑起来,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推动了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发展。从税制要素角度分析,井田阡陌纵横,八方助耕一公田,劳役税率为1/9,这一税率标准在古代社会是相当高的。此外,商业还萌芽于商代,脱离农业的商人群体出现了,朝歌(今河南淇县)即有商人用牛车载货经商。从商代遗址中,常出土海贝、铜贝等物,当时海贝、铜贝已充当一般等价物,用以商品交换的货币在商代出现了。


周族最早是活动于陕甘一带的古老部落,相传周的始祖后稷善于种植,被尧举为农师。商传至纣王时,荒淫无道,天下纷乱。周文王姬昌开始反对商纣王,周武王姬发起兵伐纣,公元前1046年,于牧野与纣军大战,灭商,建立周朝。周朝是继商朝之后的一个世袭王朝,分为西周(公元前1046-公元前771年)与东周(公元前770-公元前256年)两个时期,近八百年。西周由姬发创建,定都镐京和丰京,成王时期营建洛邑;西周末年周平王东迁洛邑,史称东周。其中东周又称“春秋战国”。至周幽王(公元前781年-公元前771年在位)时,因太子之争和大戎人入侵,周幽王被杀。至此,周朝共传十二王,立国276年。

《孟子》载:“周人百亩而彻”,彻乃周朝的一种农业税制,沿袭夏贡商助之赋税制度。后人对“彻”多有争议,一说“彻”犹人彻取物也,另一说“彻”乃天下通法,什一而税的沿革。后世朱熹认为,“彻”是指八家通力合作,计亩征收,大约民得其九,公取其一。《周礼·天官·大宰》载:“以九赋敛财贿”,包含了九个税种:“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1]《周礼·小司徒》载:“凡敛税之法,乃分地域而辨其首,施其职而平其政。”即征税标准考虑地域与行业的差别。《周礼·地官》载:“园廛[2]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即征税标准因距王城远近而不同,近者多役故轻赋,远者无役故重税,税率分别为5%、10%、15%、20%,仅仅只有漆林一类的经济作物税率为25%。


夏、商、西周时期,劳役也相当繁重,主要以兵役、筑城、田猎、运输方面的劳役为主。产生于西周时期的《诗经·硕鼠》中的名句“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汝,莫我肯顾”,乃是劳动者对国家横征暴敛、繁重徭役的强烈抗议和控诉,体现了下层劳苦大众对厚税重役的一种本能的反抗,书写了税收抗争史上浓重的一笔。

 


[1]前六种,以距王城远近的土地划分赋税类型;后三种,则是对商旅、工矿渔林业等方面开征的赋税。

[2]廛(chán),古代城市平民的房地。廛里为古代城市中住宅的通称,市廛为集市。

[3]孙翊刚:《中国赋税史》,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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