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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算】提取而未支付的离职补偿费应纳税调增
2016-02-19 唐守信 纳税无忧

 


提取而未支付的离职补偿费应纳税调增

 

文 / 唐守信

 

【事项名称】

提取的离职补偿费。

 

【政策概述】

企业根据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注意要点】

1.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的规定职工提取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等离职补偿费。

2.根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的规定,企业2015年计提的离职补偿费,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可以在2015年度税前扣除,结余部门应纳税调增。

3.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1]157号一】

 

【相关文件摘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299号2015年6月2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为公司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金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15〕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华为公司对离职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原则,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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