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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创新︱冷星:“营改增”失落的一环
2016-07-01      税醒堂主 冷星      冷星
 
                                               

                                           

                                        
                    
                   

                       

                       
                       

税醒堂主 冷星

2016-06-29

记得在“营改增”之前就有“路边社”传闻说:利息的进项不能抵扣。等到“36号文”一下发,果不其然“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然后,就有好学的学员问:冷老师,为什么利息的进项不能抵扣?我当时没多思量,只说:利息进项不能抵扣和不动产进项分两年抵扣一样,是出于“财政收支”压力方面的考虑。

后来,总局货劳司王葳处长在“营改增”税务公益大讲堂中讲话时说:这次设计税制时候,抵扣范围里,贷款利息的支出不允许扣进项,为什么有这么一个设计?这涉及到存款不征税,存款不征税是原来营业税的一个规定,如果对银行贷款征税的前提是存款也要征税,对于银行来说,进销项才有基本的均衡,如果对存款征税的话,拿到存款利息的这些单位和个人都要交存款增值税,范围非常大,对于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都很难另外,现在我国是凭票抵扣,存款利息怎么抵扣呢?现在很难做到在纳到不征纳范围下,贷款利息自然不能抵,这是税率上的基本规定。

我估计王处长的意思可能是,因存款息利不征税,故无进项,也无进项专票,故贷款利息进项自然不能抵。是的,都很难,很难做到,真的很难做到啊。真的做不到吗?有人会反问,那我们“土地出让金”不是也没征过税,也无进项专票,但我们不也能找到办法“变通”抵扣吗?那为什么“贷款利息”就不行呢?额这个……,没有理由,也没有解释……

36号文”及配套件文件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第一次建立“接近完美”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也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全面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当然,这与我国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市场垄断地位有关金融业营改增作为整个金融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将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优化税制结构,直接减轻纳税人负担,并加速金融业和制造业的循环式发展。但“36号文”将贷款利息列入“金融服务业”征收6%增值税,却不允许借款者抵扣进项,即对消费品中所包含的资本利息仍要重复课征增值税。因此,“利息进项不能抵扣”也成为“增值税抵扣链条”上失落的一环!

利息是企业财务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资本密集型行业(如房地产、投资性公司等)向银行贷款,以及非集团关联企业成员间划拨资金,均会发生或“视同”被发生“利息支出”。因此,利息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显然会对企业的融资方式产生一定影响,这时企业就会想方设法来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所以,冷老师再次发挥读书匠功能,在网络平台上搜罗了几种主流解决“利息进项抵扣”问题的筹划办法,供大家分享:

1、统借统还。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需要指出的是,“三项条件”缺一不可。另外,“企业集团”应符合工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所规定的要求。

2、假投实融。根据增值税中性原则,企业通过股权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并不涉及增值税。但“36号文”规定的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明显是反避税条款,所以相关纳税人(投资人、贷款方)应特别注意投资协议中收取股利的表达方式和计算方法,尽量避免使用“敏感”词汇。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融资方式还涉及公司治理与控制,如设立、分红和注销的法律手续繁杂,因此,纳税筹划成本较高,

3、融资租赁。一般情况下,企业购置设备没钱,通常要向银行贷款。但如果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设备,则内含有利息的融资租赁费,企业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其税率为17%融资租赁公司本身也会借款并产生利息,但税法允许其在计税时通过差额计税的方式直接扣除利息,因此,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能实现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双赢。

4、创新融资方式。企业方面,则可运用如混合性投资、应收账款保理、产业基金、信托、理财等金融工具,这些融资方式通常会被界定为投资,但其又具备收取资金使用费的功能;银行方面,则可借助于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更多的金融创新工具,以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另外,目前实体行业涉足金融业,兴办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他金融机企业已为趋势,产业金融等领域高度融合金融与企业间的关联关系,以求解决企业融资的困难,并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这时,有同学会问:冷老师,我们中小企业融资难是老问题,但又没办法用这些“高大上”的筹划方式,要付利息,要缴利息增值税,但税法又不让抵扣进项,但公司又想抵扣,那该怎么办?这样,先假设一个场景:A公司缺少流动资金100万,将一批货物以100万卖给B公司。一年后,B公司再将这批货物以110万卖回给A公司。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这种“购销”行为,与A公司用物货作抵押品,以年息10%,向B公司借款100万元,有何区别呢?这个“区别”到底是什么?大家可能已不再会关心了,但这回“进项”是可以抵扣的!

这时,一定会人质问:要是按这个方法操作,与货物是否价值100万并有没实质性的关系,而这个“抵押品”是否是货物也不一定,它既可以是一件青花瓷瓶,也可以是一套红木家俱,也可以是某项无形资产,甚至可能什么都不是!

是的,这又是一个关于“度”的问题,这需要纳税人的自我把握和税务机关的制度完善。但无可回避的是,利息征税但其进项税金不可抵扣的问题,必然会导致企业在融资方式上进行选择,同时也会促使企业在经营模式上的创新。

——摘自《税醒堂笔记》

相关链接: http://blog.sina.com.cn/u/263862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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