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普遍发生的、实实在在的、必要的费用支出。企业如果不能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正确的税前扣除,不仅可能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还可能带来涉税风险。对此,本文将详述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及税务筹划技巧。
一、税前扣除比例
1、生产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012年第15号公告中“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中的“有关规定”指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
1、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通常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不包括在内。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2、股权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三项收入,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3、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9号)进一步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予以明确。根据公告规定,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在补充申报的时候必然会填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里,自然地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三、业务招待费合理税务筹划技巧
1、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假设某企业2015年营业收入为X,2015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15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5‰,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企业才能充分利用好税前扣除政策。有了这个公式,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费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营业收入,然后再按照8.3‰这个比例来大致测算合理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
2、正确区分各项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中的餐费支出、差旅费中的餐费支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经常容易混淆。比如企业召开会议,通常会在租用的酒店或宾馆内统一用餐,而这部分餐饮支出,应该列支为会议费;而对于出差过程中,个人的餐费支出,应该作为差旅费核算;用于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品牌有宣传作用的,则也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因此,企业一定要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依据业务的实质,正确区分容易与业务招待费混淆的各项费用,避免多交税款或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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