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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无承运工具业务与货运代理业务的法税解析
2016-07-15 方立山 顾春晓de税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实施了几个月,在实施过程中纳税人遇到了形形色色的问题,其中无承运工具业务与货代业务很多朋友弄不清楚,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帮助广大纳税人朋友分析。

一、概念不同

1、承运工具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2、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应税行为不同

1、承运工具业务是"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

2、货运代理业务是"销售服务--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

三、税率不同

1、无承运工具业务按"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11%。

2、货运代理业务是"销售服务--现代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6%。

四、合同签订的方式不同

1、无承运工具业务服务提供方是货物承运方,托运人只与承运工具业务服务提供方建立合同关系。

2、货运代理业务是受托运人的委托与承运人建立合同关系,其实是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委托代理合同,一个是货物运输合同。

五、提供发票不一样

1、无承运工具业务服务提供的是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运代理业务取得6%的专用发票和实际承运人提供的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是承运工具业务与货代业务的区别。


作者:方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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