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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专稿】税案审理引入”陪审员”,倒逼税务机关提高执法水平
2016-07-29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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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该纳税人除应补缴税款外,还应处不缴、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我认为,《税收征管法》同时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核定征收方式调增并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并不应加收罚款。”

  

  这场辩论发生在宁波市象山县国税局7月20日举行的重大税务案件听审会上。当天,来自县工商联、纪委、商会、镇政府和新闻媒体的十余位“陪审员”,集体审理当地一起企业无证经营并逃税的案件,辩论的焦点集中在了如何对该行为实施处罚问题上。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宁波市国税局借鉴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前引入听审机制,对有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税案件,聘请“陪审员”作为第三方参与审理,从而进一步增强税务案件办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性,提升依法治税水平。

  

  上述案件的起因发生在2015年,象山县国税局稽查局当时接到举报称,该县陈某经营的渔网厂未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就从事拖网、围网生产,经营规模大,存在逃税嫌疑。该局随即派出检查小组突击检查该厂并发现逃税情况属实,经查明,陈某累计销售渔网共计货款1274.1万元,涉嫌逃税37.1万元。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于是就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重案听审制度能否取得预期成效,一支结构合理、专业客观和独立严谨的‘陪审员’队伍至关重要。为此,我们建立了由特邀监督员、行业协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代表以及其他代表组成的‘陪审员’库。”宁波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郁乐华表示,在听审前,税务机关根据每起案件的特点,从代表性、专业性和独立性角度出发,采取定向与随机相结合的原则,在“陪审员”库中挑选当庭陪审人员,确保案件审理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

  

  具体到本案,由于“陪审员”了解法律、经济和舆论等各领域情况,熟悉社会生活,他们的参与,能从不同的视角分析案情,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评判案件,并将社会民众的是非观念引进审理过程,帮助税务机关克服可能出现的官僚主义,更好地实现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的目标。经过反复讨论,“陪审员”一致认为,应充分考虑当事人陈某“无知性不遵从”这一实际情况,并且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其能认真检讨反思税收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账簿资料,故应从轻处罚。据此,象山县国税局稽查局最终作出补缴税款并处0.6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陈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表示:“税务人员和‘陪审员’们能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人性化执法,我十分感谢。今后,我一定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诚信纳税。”

  

  “陪审员”代表、象山县石浦镇副镇长金宏钢表示,国税局邀请“陪审员”参与税务案件审理,自我约束行政权力、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做法,既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税收执法行为的公平和公正。

  

  郁乐华告诉记者,引入重大税务案件听审制度的初衷,就是要发挥“陪审员”的审判员、宣传员、监督员和调解员作用。通过将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前移,使可能发生的税企争议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得到有效预防,对促进税收行政透明化、执法规范化和宣教社会化有重要意义。同时,公众参与能够提高办案的透明度,倒逼税务机关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每起税务案件审得清、审得准。

  


作者:施斌 郁乐华 钟杰波 何建敏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朱蕾 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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