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老项目,按3%预缴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预缴3%的增值税能否作为与房地产转让相关的税金,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呢?
营改增以后有相关文件规定吗?
专家回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按照简易计税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清算项目中的扣除项目因进项税不能扣除,扣除项目的增值税可以扣除,容易把握。
预缴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因此不允许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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