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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发票使用告知书
2016-09-29 徐汇税务

发票使用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尚有部分纳税人对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和开具存在疑问,现将部分事项告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购买方索取发票的正当要求,并按规开具发票,不得随意变更品名。

       符合规定条件需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除自然人外),应提供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四项信息,不需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需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不得拒绝购买方索取纸质普通发票要求。


       三、对不开票、开票难、乱开票等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查实存在发票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四、纳税人存在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列入纳税信用记录,并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与监督。


       五、所有生活服务和商业零售纳税人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接受购买方监督。


       若您在发票使用和管理方面有任何疑问,均可向主管税务所反映,或致电12366。


       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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