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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筹建期费用能否作为亏损在以后弥补?
2016-10-13 纳税服务网

一、税法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二、筹建期费用的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中,对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因此,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如果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能低于税法规定的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不得作为亏损弥补

纳税服务网提醒:通常,我们理解的筹建期,应当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筹建期间的费用“开办费”“资产支出”等(筹建期发生的费用类支出计入开办费、筹建期发生的资产支出按类别计入相关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企业至少已进入试生产、试营业阶段,可以说企业产生了经营亏损,即,已产生了经营亏损,那么此时筹建期就结束了。因此,企业应准确把握筹建期的范畴,以免出现错误,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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