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签订的各类货物、劳务及服务的购销合同,通常都会约定不同情形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因此,我们会经常涉及各种性质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有的是采购方支付给销售方的,有的是销售方支付给采购方的。
那么,我们在这些购销交易中收到违约金、赔偿金是否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是否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些问题在购销双方往往会产生不同理解,甚至在税企双方也存在争议。
下面,华政小编就带着大家来看一看,这些问题在税法上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我们需要关注哪些事项,相信大家在看完本期专题后,会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答案。
在购销交易中,采购方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可能发生于两种情形中:一种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赔偿等情形;另一种是在合同履行前发生违约导致合同未履行。下面我们将区分这两种情形,分别给大家分析交易双方的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可见,在执行购销交易合同的过程中,采购方由于发生违约、赔偿等行为而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属于价外费用。交易双方的税务处理如下:
1.销售方
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该价外费用将构成企业的收入总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采购方
采购方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属于价外费用,采购方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符合进项税抵扣规定的,采购方可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同时,采购方可凭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由于采购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交易双方最终并未执行合同,则采购方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由于并无实际的购销交易发生,因此并不构成价外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不涉及增值税,也不属于《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当开具发票的范围。交易双方的税务处理如下:
1.销售方
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不属于价外费用,销售方无需向采购方开具发票;销售方收到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采购方
采购方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不属于价外费用,采购方无需取得发票;但该项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采购方可凭合同(含违约或赔偿条款)、付款凭证以及销售方开具的收款收据等作为合法有效票据税前扣除。
在购销交易中,销售方按合同约定向采购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与货物、劳务或服务质量可能有关,也可能无关。下面我们将区分这两种情形,分别给大家分析交易双方的税务处理。
销售折让,是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因此,与质量有关的违约金、赔偿金属于销售折让的范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因此,在购销交易中,销售方由于销售货物、劳务或服务的质量问题而向采购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属于销售折让。交易双方的税务处理如下:
1.销售方
销售方向采购方支付与质量有关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方应按规定向采购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相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2.采购方
采购方向销售方收取与质量有关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属于销售折让,采购方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相应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如果销售方的违约、赔偿行为与其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或服务的质量无关,则销售方按合同约定向采购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不属于销售折让的范畴;对于采购方而言,也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因此,此种情形下的违约、赔偿行为不涉及增值税,也不属于《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当开具发票的范围。交易双方的税务处理如下:
1.销售方
销售方向采购方支付与质量无关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不属于销售折让,也不属于经营业务往来,销售方无需向采购方开具红字发票或向采购方索取发票;但该项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凭合同(含违约或赔偿条款)、付款凭证以及采购方开具的收款收据等作为合法有效票据税前扣除。
2.采购方
采购方向销售方收取与质量无关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不属于销售折让,也不属于经营业务往来,采购方无需向销售方开具发票或向销售方索取红字发票;采购方收到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期编辑:马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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